生前信託與遺囑

來源:賀秀娟律師 時間:01/26/2015 瀏覽: 6931

在美國,眾所周知,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和遺囑(Will)都有擬定身後財產分配計劃的功能,然而卻不清楚兩者的區別,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特撰此文,令讀者瞭解兩者各自的優勢和劣勢,以便幫助大家採取最適合的法律形式對身後財產進行最恰當的安排:

 

 

優勢

劣勢

生前信託

• 省錢:在大多數州,生前信託可避免甚或耗時長達三年、耗資貴約不動產之10%的遺囑認證程序。
• 若您在其他州擁有財產,生前信託亦可免除在該州的財產認證。
• 一旦您成為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人,生前信託可立即轉移您的財產管理權,而無需法庭指定監護人或管理人。
• 保護隱私:生前信託是私密文檔,而不會成為公開記錄。
• 您可通過生前信託為未成年受益人指定一個您信得過的人作為其信託財產的管理人。

• 設立生前信託開始需要做大量的文書工作,這項工作花費的時間和費用比單做遺囑要多。
• 設立生前信託要求您將所有財產的所有權轉入信託。這可能包含修改物權憑證(例如,銀行帳戶、公司的股份、房地產等)。
• 若您想用已寫入生前信託的財產進行貸款,則可能遭遇困難。一般銀行會要求當事人將財產轉回個人名下,再進行貸款。
• 在生前信託中不能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
(不過,您可在作為信託補充文件的遺囑中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

Will

• 設立遺囑比設立生前信託簡單且便宜。
• 您可在遺囑中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
• 您無需為設立遺囑或令遺囑生效而轉移財產或轉變物權。

• 經遺囑認證,遺囑將會成為公開記錄。任何人都可到法院去查看逝者的遺產、債務、繼承人的詳細資料,全無隱私可言。
• 遺囑認證,是完成遺囑的必經程序,可能非常耗資耗時。
• 當您成為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人時,遺囑不能助您轉移資產或所有權的管理權。

 

綜上所述,生前信託和遺囑各有優劣,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建議您,如果您選擇設立生前信託,那麼您應該同時另立一份“傾注遺囑(Pour-over Will)”,將未列入生前信託的財產分配全部寫進這份傾注遺囑,並在其中為未成年子女指定一位監護人,綜合運用生前信託和遺囑,這樣可揚長避短,為身後財產做最好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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