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爾斯泰曾經說:「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許多婚姻走到盡頭-當事人選擇離婚作為擺脫不幸的方式,而並非為了懲罰對方的過錯。加州是美國第一個實行婚姻無過錯離婚的州(no-fault divorce state) ,早在1969年加州就已通過家事法(California Family Law Act of 1969),支持無過錯離婚,夫妻任一方都可以提出離婚請求,而不以對方有過錯為前提。從法律角度講,加州保護婚姻關係,但是如果夫妻感情失和、婚姻觸礁,任何一方都能透過離婚程序將自己從不幸的婚姻中解脫出來。下面律師就從辦理過的案例中挑選一些難題為大家解答,提供參考。
1.錢小姐是美國公民,與丈夫結婚後立即為其申請綠卡,但是丈夫在拿到綠卡後就消失不見了,錢小姐無奈之下只能申請離婚,可是找不到人,怎麼辦?
在加州,申請離婚當事人必須要將法定文件送達給對方,在特殊情況下,即便當事人窮盡各種方法仍然無法找到對方,那麼法律上有所謂的公示送達(service by publication) ,即通過登報的方式通知對方你要申請離婚,經過一定時間過後,若對方仍無反應,法院可依此作出缺席判決。
2.潘先生正在與太太打離婚官司,發現太太在分居前幾年就有隱匿財產的行為,為了公平分割夫妻的財產,潘先生怎麼辦?
加州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婚姻期間獲得的收入及財產均為雙方共同所有,因此潘先生完全可以通過聘請律師,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向太太來往的銀行發傳票,銀行在收到傳票後,有義務向潘先生的律師提供所有的銀行往來資料,那麼資金去向則一目了然。
3.包太太與先生結婚十餘載,夫妻感情破裂,太太提出離婚,為爭取孩子監護權,太太故意在孩子面前貶低包先生,致使孩子不肯跟父親,包先生很苦惱,怎麼辦?
針對孩子的監護權及扶養權,夫妻雙方最好是協商決定,法院判決也是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處理的原則。若對方不合作,包先生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下令請心理學家評估,得到一個客觀中立的解決方案,或同時安排孩子作心理輔導,以減輕因離婚對孩子所造成的心理創傷與陰影。
4.侯太太是沒有收入的家庭婦女,受到家暴後,想離婚,卻沒有錢支付律師費,怎麼辦?
這是很多陷於家暴困境的婦女的共同難題:沒有工作,一生青春貢獻給家庭小孩,面對家暴只能恬退隱忍,想要拿起法律武器,卻礙於高額的律師費而裹足不前。事實上,侯太太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先生(有錢的一方)支付她本人的律師費。另外,上文已指出加州是夫妻共同財產制,侯太太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向先生要求一半的共同財產。
5.李先生和太太結婚已逾十載,有兩個小孩,還有許多財產,目前正進行離婚訴訟,因為涉及到的爭議很多,擔心程序拖的太久,而雙方都急於想從婚姻中解脫出來,怎麼辦?
很多人以為離婚就意味著不僅雙方婚姻關係解除,而且必須同時將財產分割完畢,孩子的監護權得到落實。有些離婚程序可以長達7、8年,導致夫妻各自難以重新開始新的人生。殊不知,加州的婚姻法給予當事人方便,他們完全可以申請分案審理(bifurcation),由法院先終止婚姻關係,再就財產和子女監護權等等問題繼續審理。
6.身為醫師的吳先生最近被太太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及大部分的婚內財產。吳醫師本以為能夠充分把握局面,但事與願違,不利的形勢使得訴訟越走越遠,吳醫師被官司以及越漲越高的律師費弄得心力交瘁,怎麼辦?
處理過無數婚姻案件的律師見過不少身陷於離婚泥沼的當事人,因為要與昔日的伴侶對簿公堂,往往不夠理性,行事、觀點均有失客觀,導致雙方矛盾升級,在訴訟中越陷越深。律師在此規勸大家:離婚本為無奈之舉,既然發生就要冷靜面對,特別是要與自己的律師有良好互動,該由律師出面就由律師出面,切莫以為自己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其實效果往往適得其反。
很多人因為一場離婚官司弄得勞民傷財、元氣大傷,其實現代人完全可以簽署一紙婚姻協議來保護夫妻雙方的各項權利義務。婚姻協議不僅可以在婚前簽署,並且婚後也能協商約定。這裡要提醒大家都是,類似的婚姻協議技術性要求很高,需要諮詢專業律師來擬定、審閱。
最後在此聲明,作者撰寫本文,旨在提供讀者基本婚姻法常識,以供參考之用,但每因情況不同,適用法律因之而異。在您決定訴諸法律途徑之時,除了參考本文之外,請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由劉美芳律師事務所提供,本事務所服務南加華人社區已超過25年,專精各項訴訟,成功辦理過無數錯綜複雜案件,包括離婚、遺產、商業、勞資糾紛、民刑事案件。如有問題,請電(626)810-9300獲半小時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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