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永久居民具有大部份美國公民享有的權利,但是,還有許多考慮成為美國公民的重要原因:如只有公民才能在聯邦選舉中投票;用美國護照旅行;美國公民通常會有優先權申請家人到美國永久居留;為您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取得公民身分,大多數情況下,美國公民在海外生的孩子會自動得到美國公民身分;保留您的居留身分,美國公民留在美國的權利不會被剝奪。
Joseph Tsang臧迪凱律師最近陪同客人參加入籍面談時注意到入籍政策已經開始變嚴,沒有申請回美證並且在海外停留一次超過六個月的永久居民在申請入籍時會比較困難,移民局將要求申請人提供宣誓書證明沒有放棄繼續長久居留美國的意圖。此外這種情況的客人在證明美國連續居住五年時也有難處,此類證明材料通常有美國房產證明、水電單、電話單、信用卡對帳單、抵押貸款對帳單、報稅單和W-2表等。
因此臧迪凱律師建議有意歸化入籍的永久居民:
1.申請回美證;
2.海外停留不應超過六個月;
3.從一開始就收集連續居住的相關證明。
關於歸化入籍在居住時間上的規定有:1.以永久居民身分在美國住了一段特定的時間 (連續居住)。2.在美國住了一段特定的時間(實際居留)。
1.連續居住
“連續居住”表示您一定要在美國以永久居民身分居住一段特定的時間。大部分的人都必須以永久居民身分連續居住五年的時間(或者,與美國公民結婚的話,則是三年)後才能開始辦理入籍。“永久居民卡”上面的日期就是您的五年期開始的日期。如果您長期離開美國,通常是六個月或更長,您就可能“中斷”您的連續居住狀態。
2.實際居留在美國
“實際居留”表示您人確實在美國。如果您是滿18歲的永久居民,在過去五年中,您本人一定要至少確實在美國住滿 30 個月的時間(或者,與美國公民結婚的話,在過去三年中,一定要住滿 18 個月)才能申請入籍。
3.“實際居留”和“連續居住”有什麼差別?
“實際居留”是您在美國境內的總天數,不包括您人在美國境外的時間。您在美國境外住的每一天都會從您的“實際居留”總天數中扣除。如果您長期離開美國,或者您經常離開美國做短期的旅行,您就可能無法達到“實際居留”的規定。要計算您的“實際居留”時間,您應該將您在美國境內的所有時間加起來,然後減掉您到美國境外旅行的所有次數。
“連續居住”是申請入籍之前,您在美國以永久居民身分居住的時間總和。如果您在一次旅行中,在美國境外待太長的時間,就可能會破壞您的“連續居住”狀態。
以永久居民身分維持連續居住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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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離開美國: |
您的連續居住狀態: |
若要維持您的身分,您必需: |
超過六個月 |
可能被破壞 |
證明離開這段期間,沒有終止在美國的工作或沒有在海外工作; 直係親屬仍住在美國; 仍保留對美國住所的所有權利; 維持與美國的聯繫,如納稅等。 |
超過一年 |
已破壞 |
大部分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連續居住時間;申請回美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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