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和搜查

來源:陳明利律師  時間:04/15/2015 瀏覽: 2747

逮捕(Arrest),指警察為刑事指控或訊問目的,違背某 人意願將其拘留。

通常,除了到家中和其他特殊場所進行逮捕需要逮捕令外,在公共場合逮捕一般不需要逮捕令,只要實施逮捕的 人(可以是警察,也可以是其他法律授權其有權實施逮捕 的人)有可信的事實或知識,從一個正常人的角度認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或正在進行犯罪行為。

實際生活中,更多的人可能遇到的是警察在沒有搜查令、扣押令或逮捕令的情況下,將您的車攔下(Automobile Stops) 或將您攔下,進行短暫調查或身分識別,即調查性 留置(Stop and Frisk)。

一般來說,警察不會隨便將車攔下,除非有合理的懷疑 (Reasonable Suspicion),相信被攔截者違法。當然,如果 執法部門需要,也可以設置路障攔截所有車輛。如果他們 有合理的懷疑將車攔下,就有權留置、短暫扣押車內所有 乘客,包括司機和同車所有人﹔警察可以命令所有乘客下 車,如果警察合理相信被扣押留置的任何人可能有武器, 則可以對其進行搜身並對車內隔間進行搜查。如果沒有足 夠的理由懷疑有犯罪行為,但有可能成立的理由認為存在 交通違規,也可以將車攔下搜查。

如果警察基於連串、相互佐證的事實,合理懷疑某人正 在進行某種犯罪行為或者捲入已經完成的某種犯罪行為, 也可為調查目的而攔下詢問姓名,被攔截者可以回答後迅 即離開﹔如果警察進一步合理懷疑被攔截者有武器或是危 險分子,則可進行搜身,但僅限於拍打式搜查,不能進入 內衣或貼身搜查。

有時大家會看到,在地鐵站入口處,警察設置小桌子, 在那裡巡視過往行人,或隨機挑選認為可疑的乘客,要求 搜查隨身攜帶的包裹。在這種情況下,被攔下來的人絕對 有權拒絕警察的搜查要求,但根據相關法律,拒絕人應當 離開地鐵,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了解上述相關搜查和逮捕法律,將使您在日常生活中更 安心。

來源:角聲號角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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