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友人,一位留學生向我提出有關身分 問題。
這學生很有生意頭腦,一面以F-1 留學生身分唸研究 所,一面又在兩年前私下成立營利公司、當起老闆,在課 堂外經營事業賺錢。現在他即將畢業,想申請OPT 實習; 太太同時申請職業移民,快到轉換綠卡階段。他的問題是: 開公司創業,算不算是工作?
一般情況下,學生在學期中,於校內可以每週有20 小時 工作時間。根據移民法條例8CFR 274a.12(c)(3)(iii),如果 留學生想在學期間申請校外工作,則必須經由移民局批准。 這條例只適用於留學生在經濟上產生嚴重危機的情況,經校 方留學生顧問官員DSO 在I-20 表上核准,才可以申請合法 打工及進一步申請I-765 工作證。
移民法雖然沒有明文禁止留學生進行私人投資或開辦公司 活動,但學生肯定不能在自己成立的公司又當老闆,又如在 公司工作一樣親手經營。即便留學生用志願者(Volunteer) 不受薪理由進行商務性活動,亦會產生經營業務(Engage in Business) 的嫌疑,構成非法打工的證據。
留學生身分,只有在OPT 實習申請被核准後,才可以合 法工作,或在自己成立的公司上班。同樣原則,亦可應用在 H-1B 身分上。學生或外籍人士,不能以設立公司為名,而 其真正目的是借公司之名為自己申請H-1B。
這位聰明的留學生面臨的最大問題,是他已經違反了移民 法有關留學生校外工作的規定:他所創辦的公司註冊已超過 兩年,而且是在他F-1 身分期間經營業務,性質如同工作, 有固定收入,亦從未照會校方顧問。
如果他在申請OPT 時被移民局發現違規,實習申請會被 否決,等於同時失去留學生F-1 身分,日後想再轉換H-1B 亦受嚴重影響。由於失去合法身分,等到他太太以職業移民 申請轉換綠卡時,他的逾期居留日期便會與日俱增,甚至可 能超過180 天,加上是非法打工,在美國與配偶一同拿綠卡 的機會微乎其微。
遵紀守法,才是聰明之途;投機取巧,則早晚會被「聰 明」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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