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商家多為小型企業,為員工報W-2,公司不僅要為員工繳7.65%的薪資稅,還要繳5%左右的州和聯邦失業稅。員工報W-2,公司還必須要為員工買工傷保險(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保險費率,某些行業如建築行業保險費非常高,成千成萬元計。而且,員工報W-2,老闆設立SEP退休帳戶,還要與員工平等存入退休金。超過50人員工的企業,還要強制為員工買醫療保險。有些地方如紐約市還強制要公司為員工提供有薪病假。同時也受到最低工資法的限制。這些無疑增加了華人小商家的不少負擔。於是,一些華人商家為節省成本,只為員工提供1099表報稅,不願提供W-2報稅,有的甚至不願提供1099表,讓員工用現金報散工稅。殊不知,他們可能觸犯了國稅局的規定和勞工法,被查稅及課以高額的罰款,得不償失。
根據國稅局的規定,只有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才能發給1099表報稅,員工(Employee)必須用W-2報稅。公司發1099表不用像發W-2那樣,預扣員工的所得稅,預扣社安稅和醫保稅(FICA),也不用付失業稅。因此國稅局對員工還是合同工有嚴格的規定。公司雇用工人時,要首先確認工人提供的服務與公司的生意聯繫。國稅局將其分為四種:合同工,員工,稅法員工(Statutory Employee)和稅法非員工(Statutory Nonemployee)。決定是合同工還是員工,依據的是獨立還是控制的程度。按照普通法,國稅局將該程度分三種:一是行為性,即公司有無控制工人做什麼工作和如何工作?如公司規定上下班時間,就是員工,必須要用W-2報稅。二是財務性,包括如何支付工資,如何報銷費用,誰提供工具等。三是聯繫的種類,即有無簽定合同和提供福利等。公司要全面去權衡這些因素來決定工人是員工還是合同工。如果還不能決定,國稅局有SS-8表,由公司填報,由國稅局審核決定是員工還是合同工。從國稅局的規定看,華人商家不少用1099報稅的工人,其實必須要用W-2報稅。
員工用W-2報稅,公司必須要付一半的薪資稅(FICA),即6.2%的社安稅和1.45%的醫保稅。還要付加班費(一般為1.5倍工資),員工福利如有薪休假,有薪節日,有薪病假等。公司還要付失業稅和買工傷保險。員工分為年薪(Salary)員工和計時(Hourly Wages)員工,前者大多不付加班費,後者要付加班費。稅法員工是具有部分合同工性質,但在稅法上以員工W-2報稅,如銷售員,人壽保險經紀,送貨司機等。他們用W-2在個人稅小生意C表報稅,但不用再繳自雇稅。
國稅局薪資稅查稅重點在將員工錯誤分類為合同工。這也是各州勞工局失業稅查稅重點。華人商家往往認為發1099給員工,甚至只發現金不發1099表,沒人知道。但國稅局和勞工局查稅很多都是員工告發。華人商家與員工難免有各種矛盾,被告發查稅很難避免。一但被查,大多數公司將面臨高額罰款,如果國稅局犯罪調查科介入,甚至可能有牢獄之災。
如果無意違反規定,國稅局會罰1.5%的工資,加上40%的員工薪資稅(一半)以及100%公司應付的一半薪資稅。如果國稅局發現有意違反規定,甚至欺祚,公司會被罰20%的工資,100%公司員工付的薪資稅。如果刑事處罰,將罰公司每個錯誤分類員工一千元,及老闆一年的牢獄。薪資稅是無限責任,既使關掉公司,國稅局也可追到老闆個人的財産。同時,各州也對這種錯誤分類有高額的罰款。如加州對每次違反罰5千到1.5萬元,如僱主呈現習慣性違反,罰款將增至每次1萬至2.5萬元。如果華人商家要發1099給工人,必須保證工人工作是獨立的,不用管理和監督,最好與工人以公司形式簽定合同,他們自己有公司稅號,才可能避免錯誤分類,減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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