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非法移民最先遞解?

來源:陳明利律師 時間:04/30/2015 瀏覽: 3430

為落實奧巴馬總統2014 年11 月 20 日移民行政令、細化移民改革,國 土安全局(DHS) 出台備忘錄「對非法移民進行逮捕、拘留和遞解出境的政策(Policies for the Apprehension, Detention, and Removal of Undocumented Immigrants)」, 把非法移民分為三檔,區別對 待。

◎第一檔
包括「參與或涉嫌參與恐怖主義、間諜活動,或者威 脅國家安全」者;也包括在企 圖非法入境的過程中被逮捕者;任何因街頭幫派刑事犯罪而被定罪者,或被 判刑事重罪者,都屬第一檔。 這一檔,「必須」首先被遞解出境,除非滿足政 治庇護條件, 或者存在極特殊情況(Compelling and Exceptional Factors),能夠證明該人不構成威脅。

◎第二檔
包括曾被判3個或3個以上輕罪(Misdemeanor) 者,但不包括輕微交通犯罪或因移民身分為要素的州或地方犯 罪;包括被判顯著輕罪(Significant Misdemeanor) 者,這些輕罪涉及家庭暴力、性犯罪、槍支犯罪、毒品交易、叛賣人口、酒駕或者被判處90天以上徒刑(不包括緩刑)的輕罪。

備忘錄指出,屬第二檔者,「應該」遞解出境;如果滿足政治庇護或其他因素,能夠證明該人不構成威脅的話,也能免於遞解出境。

◎第三檔
包括2014 年1 月1 日當天或之後,被簽發最終遞解令(Final Order of Removal) 者。這些人可以因為滿足政治庇護條件而在美居留;移民官也可以使用裁量權,認定其不該被先行執行遞解程序的因素,從而賦予其在美合法居留的權利。

這份備忘錄,可看做奧巴馬「檢控裁量權(Prosecution Discretion)」政策的執行綱領。一方面,奧巴馬希望移民部門和邊境安全部門,加強對恐怖分子、刑事重罪犯和新偷渡人員(第一檔行為)的打擊力度;另一方面,在遞解出境程序中,將酒駕司機、性侵犯者、毒品交易人、持槍 犯罪者及實施多次輕罪的罪犯延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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