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和您的配偶,或前配偶簽署的離婚或分居生活維持裁決書或書面的分居協議上的支付款項如合乎下列情況被視為應繳聯邦所得稅的贍養費:
並不是所有在離婚或分居的契約下支付的款項都屬於贍養費。贍養費不包括:
您可以從收入中扣除您所支付的贍養費或分居撫養費的金額,而您必須將收到的贍養費或分居撫養費的金額包括在收入中。
子女撫養費是從來不可扣抵的。如果離婚或分居撫養裁決提供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而且您的支付少於規定的總數,支付的款項應先用在子女贍養費。任何餘額則視為贍養費。
非現金的財產協議,無論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均不符合當作贍養費。志願付款(即離婚裁決或分居協議中沒有規定的付款)是不符合當作贍養費的。
您不必分項列舉扣除來扣減贍養費付款。您必須在1040表【美國個人所得稅報稅表】上申報此項扣減。您不能使用1040A表【美國個人所得稅報稅表】,1040EZ表【不帶家屬的單身或聯合報稅者的報稅表】,或1040NR表【美國非居民外國人稅表】。您必須提供收取付款配偶或前配偶的社會安全號碼。如果您不這樣做,您可能要繳付$50元的罰款而且您的扣減可能不會被准許。
如果您是領取贍養費的配偶或前配偶,您必須在您的1040表或1040NR表副表NEC上申報全部金額作為收入。您不能使用1040A表,1040EZ表,或1040NR-EZ表【不帶家屬的某些美國非居民外國人的所得稅報稅表】。如果您不把您的社會安全號碼給支付您贍養費的配偶或前配偶,您可能要繳付$50元的罰款。
來源: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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