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高調宣佈,從2014年9月12日起,棄籍(綠卡)者手續費大幅度上調,從450元躍升為2350元,意味著出城者眾多,行情看漲。據國務院統計,美國現有760萬僑胞旅居海外,去年約有3000名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而今年第一季度的棄籍人數已突破1000 ,創下歷年新高。雖然美國當局沒有明確說,但稅務負擔一向被普遍認為是美國人放棄國籍或綠卡的關鍵原因。
對於美國稅法而言,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並不代表其納稅義務的終結。如何正確及合法地放棄身份並且繳清所有稅務是一大課題,稍有疏漏,棄籍逃稅者不但會被罰款,嚴重者還會面臨牢獄之災。
近日,稅務法庭(Tax Court)判定德國居民格爾德·托斯尼克(Gerd Topsnik)未在2010年前有效地放棄其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故依然有義務繳納棄籍前所拖欠的稅款。2 04年至2009年,托斯尼克從他所創辦的美國食品公司中獲得分期付款銷售收入540多萬,然而他在2005年和2006年納稅申報中沒有正確地上報所得收益數額,更有甚者在2006年至2009年,托斯尼克沒有向國稅局申報任何個人所得稅。
稅務法庭指出,托斯尼克在2003年向美國駐德國領事館提交I-407表放棄綠卡一事是非正式且無效的。根據美國與他國的稅收協定,申請棄籍的美國永久居民只有繳清在美期間稅務並依法在棄籍後向他國納稅,才可獲得今後在美國納稅的豁免。托斯尼克在2004年至209年不能被視作德國居民,因為他並未向德國履行納稅義務。在這段期間,他仍然是綠卡持有人,並有責任補上其在美的所得稅缺額。
隨著美國政府實施「肥咖法案」(FATCA)並展開一系列查稅行動,許多在海外居住或工作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面臨著更為嚴苛的資產申報制度。「肥咖法案」的目的在於追討海外僑民所拖欠的稅款。法案規定,所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都必須向美國政府如實申報海外資產和所得,若涉及資產在5萬美元或以上,國外金融機構須配合美國當局提供該納稅人的帳戶資料,如不遵守,該機構來自美國的來源收入將被扣繳30%的稅額。
對於長期旅居海外的美籍人士和居住在美國的富人群體來說,美國政府日益加緊對未申報海外資產的追索,使他們所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然而,想要斷絕和美國的聯繫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放棄國籍或綠卡者在國務院完成棄籍手續之後,還須向國稅局出示連續五年的繳稅證明。如果曾有偷稅漏稅,按照新的主動申報方案規定,違規者得補交8年的稅款和利息以及罰金,罰金數額為違規者8年中最高帳戶金額的27.5%。所有棄籍者都必須遞交8854表格和自己本年度從1月1日至棄籍之日期間的1040個人報稅表。
納稅人在棄籍當天須清算個人資產,按「市價出售」(Deemed Sales)繳納所得稅。如果棄籍者的淨資產超過200萬美元或過去五年個人所得稅超過15.7萬美元,「棄籍稅」(Expatriation Tax)開始計算。除此之外,房產、股票等「待售」資本利得(Capital Gain)如超過68萬美元同樣交「棄籍稅」。個人退休帳戶(IRA)以及其他遞延稅款帳戶的遞延收益按照普通稅率徵稅。棄籍者的美國繼承人從棄籍者那裡繼承的資產需要繳納4 %的稅款,不論這些資產是否在美國,且該遺產稅沒有一般遺產稅525萬美元的豁免額。
自2008年6月17日起放棄美國國籍或綠卡者,若當年度在美境內超過30天,且在當年前三年內入境加權平均183天或以上者,仍需向美國納稅。放棄美國國籍易,但與美國資產完全切割則不易。因此,欲放棄美國國籍的人應三思而後行,在做最終決定前妥善做好稅務管理。(作者為註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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