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準備移民美國的申請人,都有非英文的記錄及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無論是何種移民所需的文件,均需以英文形式提交移民局。與許多其他國家不同,美國政府並不會發出文件的核證譯本。
條文8 CFR Sec.1003.33對文件的翻譯要求是:任何申請所需的外語文件,須附有英文翻譯及翻譯員簽字的證明信。這種證明信須聲明翻譯員能勝任翻譯文件工作,且所譯文件是翻譯員能力範圍內真實準確的語言表達。
此外,在美國移民局補件通知常說:提交服務中心的任何包括外語的文件必須附有翻譯人員完整準確的英文翻譯,翻譯人員要有將外語翻譯成英文的能力。最好的方法是讓那些願意在公證人面前宣誓以證明文件翻譯的準確性和能流利使用英文和原文件語言的人員來翻譯相關文件。翻譯人員應最大限度地模仿原文件樣式並保證翻譯準確無誤。申請移民的外籍人士不應該自己翻譯,相關受益人的親戚也不要進行文件翻譯工作,以避免可能的利益衝突。
為得到一個被認可的翻譯文件,必須先找到一位公證人。許多銀行為他們的客戶進行免費公證,許多支票兌現服務及其他一些公司也提供此項服務,但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公證人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公正翻譯的本身,而是公證宣誓書。在宣誓書中翻譯人員要發誓「他們精通英文和原文件語言」、「證明翻譯真實準確」,然後翻譯人員在該宣誓書上簽字。一旦公證人確認了翻譯人員的身分(翻譯人員須攜帶駕駛執照或護照到公證處),公證人將會在文件上加蓋印章,並在宣誓書簽字。
陳冠英事務所具有豐富的移民及翻譯工作經驗並具有公證資格,可幫助申請人確定打算提交的文件是否必要,如需翻譯,事務所將準備宣誓書,以保證格式的正確性並符合相關標準。
本文來自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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