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買房經紀商簽署了一個買房意向協議。協議的有效期是六個月,支付百分之四的手續費。但是現在我想要不透過地產經紀商,自己與賣方商量買賣房屋,是否有辦法能在協議期內,在不支付地產經紀手續費的情況下,私下達成這筆交易?之前的協議是我個人名字簽的,現在如果我跟我父親聯名買房,是否還需要付這筆給經紀商的額外費用?在六個月期間,如果與賣方達成口頭協議,可否將合同簽署定在六個月後?
答:你與地產經濟商訂有賣房協議書,對於成交的佣金,有不同的意見。
1.一般而言,客戶與房地產經紀商所訂的買賣協議書,是一份有效的合約,所以,你與房地產經紀商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是根據這一份合約來執行。
2.一般的房地產合約書,會詳訂有關佣金的比例、有效期間等,及房地產經紀人或公司是在有效期間唯一的代理人等條款。
3.一般所謂的唯一代理條款,即是在這代理有效期間內,任何經過代理人引進的買主,將來即使在有效期間過期後,一旦這些代理人引進的買主,購買成交,房主還是須付佣金。
4.一般買賣房地產協議,需要書面同意,口頭達成的任何協議,並沒有法律效用。
5.若是兩人聯合賣屋,但是僅有一人簽房地產經紀的合約,容易引發合約有效性的爭執,但原則上,應仍具效用。詳情可諮詢你的律師。
(本文由林榮傑律師事務所林榮傑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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