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大銀行因防洗錢取消了海外匯款業務。與華人關係密切的匯豐銀行和渣打銀行也於不久前因為沒有阻止恐怖份子、毒品大王和伊朗的洗錢,而被美國聯邦和紐約州政府調查。洗錢是聯邦重罪,由美國多個政府部門參加處理,如司法部、聯邦調查局、國稅局和紐約州金融服務局等。其中,國稅局負主要責任。
一方面,國稅局調查洗錢涉及特定的非法活動(SUAs )的金融交易;另一方面,凡是有意掩蓋資金來源和所有權,僅僅將錢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都可能被當作洗錢。稅務是防止洗錢的基礎,偷稅漏稅的收入是非法的收入,隱瞞其來源屬於洗錢,是廣大普通華人應該注意的防止洗錢的稅務含義。政府查洗錢重點是查海外匯款和現金存款。
在這方面,一些華人可能由於偷稅漏稅或不了解而誤入洗錢陷阱,可能進而被罰款、沒收財產,甚至坐牢。
從歷史上看,美國1920 年代最早的毒品洗錢犯罪調查是以逃稅起訴和判決的。1970 年,為防止洗錢,國會通過銀行保密法(BSA )。根據該法,財政部國稅局採用4789 表,現金交易報告,4790 表,國際現金或貨幣工具往來報告和TD F90-22.1 表,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來監察洗錢。
4789 表要求金融機構報告國稅局超過$10000 的現金存取。4790 表要求國際旅客報告海關超過$10000 的現金出入境。TD F90-22.1 表要求美國人報告財政部超過$10000 海外金融資產。國稅局還要求其他公司用8300 表報告超過$10000 的現金交易。
銀行保密法根據個人或公司的種類、行為的性質、有意的程度,決定洗錢的民事和刑事處罰,並把初步審查洗錢的責任放在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公司身上。疏忽或有意瞞報洗錢者將受到高額罰款。因此,銀行和保險公司為防止洗錢列出不少警示“ 紅旗” (Red Flags ),例如:
當“ 紅旗” 亮起時,銀行和保險公司要進一步核查,如仍有可疑,要向國稅局報告。匯豐銀行和渣打銀行可能是發現大量可疑交易卻沒有報告並阻止而受到調查和處罰的。
同時,從上述“ 紅旗” 看,華人目前的許多交易習慣容易“ 中招” 。如不少華人為領低收入福利,在銀行只有少量存款,卻將大量現金放在銀行保險箱;不少華人長期低收入報稅,卻有大量現金買房和投資;或大量匯款與收入不符;或接受大量匯款卻沒有申報收入來源等等。
中國實行外匯管制,每人每年最多可匯出$50000 。有人為買一個房屋就不得不要請多人幫助匯錢,也容易被當作洗錢。
有一個洗錢案例:康州一個婦女,在2007 年到2009 年存入14 筆現金,從$8000 多到$9000 多不等,總數達$125000 ,以逃避銀行向國稅局報告。2012 年被法庭罰$30000 ,沒收其全部現金存款,並判24 月牢獄。
作為華人,為防止被控洗錢罪名,一要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二要證明交易的正當性。證明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最重要是證明資金已經納稅。即使資金是贈予或借貸,也要證明其已納稅。如海外贈予超過$100000 還要填報3520 表。投資移民或海外有財產者,還可用8938 表申報本人的海外資產,當匯錢回美時有報稅依據。
如大額的現金收入由於各種原因被查漏稅,要趕快請有經驗的註冊會計師修改稅表,並補稅和罰款,不要等到國稅局犯 罪調查組(CI )介入調查洗錢大件事。證明交易的正當性,也就是交易要合法,並有文件支持。例如在洗錢案例中,2012 年南佛州有三個人由於在FEMA 救災計劃中進行回扣交易被判30 個月到63 個月徒刑。有些中國資金匯入美國沒有必要的貿易或投資文件支持,或通過地下錢莊往來,也可能被國稅局查帳甚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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