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產未申報 恐吃牢飯

時間:09/28/2015 瀏覽: 2650

報稅人不僅需要申報在美國境內的收入,還要如實申報在海外的收入。律師提醒,國稅局和國際合作夥伴目前正在積極追查海外藏匿資產的情況,所有在美國的銀行、甚至瑞士銀行都會根據國稅局的要求提供客戶存款信息,建議報稅人不要存在僥倖心理。

律師李兆樑表示,海外帳戶稅務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和海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FBAR)有明文規定海外申報的細則。需要申報海外收入者為:在美國居住者,以單身或已婚分開報稅時,若海外財物資產在納稅年度的最後一天為5萬元或財物資產在納稅年度的任何時候為7萬5000元;已婚聯合報稅時,海外財物資產在納稅年度的最後一天為10萬元或任何時間為15萬元。納稅人在海外居住時,單身或已婚分開報稅時,財物資產在納稅年度的最後一天為20萬元或任何時間為30萬元;已婚聯合報稅時,財物資產在納稅年度的最後一天為40萬元或財務資產在任何時間為60萬元。

財物資產包括海外帳戶、非金融的海外股票及證券、海外金融工具、海外合夥人受益。如果國稅局發現報稅人有未申報的收入或未申報的國外金融帳戶,該報稅人將面臨嚴重後果,不僅是補繳額外的稅金,還可能要支付高額罰金、利息,甚至坐牢。若被判定為非蓄意違規,罰款金額最高為1萬元;蓄意違規的罰款則為最高10萬元或帳戶餘額的50%,以較高項為準。

此外,隨著來美國購房的華人愈來愈多,不少人通過向在美國的親屬匯款購買房屋。如果涉及的海外大筆資金流動高於10萬元的情況,也要填寫3520表格向國稅局申報,但不會被要求繳納稅款。這類海外親屬饋贈若金額低於10萬元,則不需要填寫表格申報。美國親屬間贈予資金要填寫709表格申報,只有金額高於500萬元,才會繳納稅款。

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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