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週來,有好幾個移民諮詢個案提出類同的問題,即公民如何申請無合法居留權的配偶或父母移民,他們有的曾非法入境,有的曾逾期居留超過10年。
◎2013年以後
2013年3月,美國移民局通過新政策I-601 Provisional Waiver,允許公民的直系親屬──那些在美國境內居住、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很長時間的,不必離開美國而向移民局申請豁免懲罰;申請批准後,申請人仍需離開美國,去海外美國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由於I-601A已在美國境內獲批,海外領事館的申請簽證過程變得比較簡單,雖然辦理時間要依照領館流程決定,但大大縮短了和美國親屬分離的時間。
◎I-601A豁免
申請I-601A豁免的基本條件:
1.申請人是美國公民的非法入境的直系親屬(配偶、21歲以下未婚子女和父母);
2.申請人目前在美國境內;
3.年齡已滿17歲;
4.除了觸犯移民法的非法居留條例,沒有觸犯任何其他條款,例如嚴重犯罪;
5.申請人是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移民申請的受益人,且此申請已獲批准(即I-130獲批);或者
6.申請人的移民申請在國家簽證中心NVC或者海外領事館(DOS)等待處理中,並且已經交了簽證費。
7.申請人有確實的證明,如果不獲批准豁免,會對公民直系親屬造成極大困難(Extreme Hardship),或在整體情況下沒有太多負面因素會影響豁免的決定。
一般情況下,移民局不會面試申請人,除非是比較複雜的情況。豁免一旦獲准,申請人仍需離開美國,去海外領事館面談;如果申請人不離境,豁免將無效。
◎無法豁免原因
有些申請人不符合以上一條或更多條件外,還存在如下情況,而無法受惠於豁免:已呈遞I-485調整身分申請,正待審理;正處在遞解出境程序中,且遞交豁免申請時尚未被重新安排出庭時間;已接獲遞解出境的最終決定;美海外領事館已安排移民面試;正等待國家簽證中心處理移民申請或已交了簽證費;無法證明不獲批准豁免,會對公民直系親屬造成極大困難或其他不良影響。
如果豁免申請被拒,申請人不可以上訴,但可以在領館重新申請;豁免申請被拒,申請人選擇繼續留在美國,移民局通常不會立刻展開遞解出境程序,除非發現申請人有嚴重犯罪記錄、欺騙行為或對美國國土安全有威脅。
I-601除了程序上的改變,並沒有降低豁免申請標準。每個個案都不完全一樣,最好向專業律師諮詢。
來源:角聲號角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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