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辦理離婚案件時經常被問到此問題。一般來說,小孩沒有權利自己決定跟誰生活的。有關子女撫養權,如果父母雙方有爭議,法官一般會交由法庭調解員調解。若果調解不成功,有需要會進一步由法庭的評估專家評估個案。這些評估專家會約見父母和小孩,某些情況下甚至會聯絡小孩學校的老師瞭解情況,然後向法庭彙報評估報告。對於某些爭議激烈的個案,法庭甚至會委任律師代表小孩,由律師向法庭彙報他的看法。幾乎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會親自向小孩查詢家庭狀況或居住意願。法例要求法官以小孩的最佳利益去作裁決。什麼是小孩的最佳利益呢?一般來說,就是給予小孩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擾亂小孩正常的生活。法官會聆聽評估專家的報告,亦會向小孩律師諮詢。父母申請離婚,小孩夾在中間,很多時候害怕順得哥情失嫂意,不敢將自己心底話向外人透露。
記得筆者辦的一個個案,小孩千叮萬囑要求評估專家保守秘密,才敢說真話。他承認目睹父親發脾氣的時候摔東西,向母親吐口水。評估專家在法庭彙報的時候面有難色,她總結認為小孩比較合適跟媽媽同住,因為小孩跟媽媽在面談的時候互動較爸爸好多了,再加上小孩向評估專家透露了這個秘密。很可惜,小孩的律師不同意評估專家報告的看法,認為小孩跟爸爸留在洛杉磯較為妥當。最後法官判予小孩跟隨爸爸居住,而不能跟隨媽媽在海外定居。
筆者經辦的另外一個個案,小孩有法庭委任的代表律師。這個小孩比較率直敢言,她向律師透露不喜歡跟媽媽住,因為媽媽娘家的居住環境十分不理想,沒有自己的獨立房間,而且媽媽的家人對她不是太友善。相反,她住在爸爸處時感到非常舒服,爸爸亦很照顧她的起居飲食,也陪她溫習功課。結果,法庭委任的小孩律師向法庭提出建議,認為小孩跟隨爸爸住對小孩的利益是最好的。
另外一個個案,父母離婚後小孩已經跟隨媽媽一起居住。但媽媽脾氣暴躁,可能是因為小孩犯了錯,不允許小孩進屋,所以小孩就向爸爸求救。結果父母雙方去法庭的調停處(mediation),調停員接見小孩,問了情況,跟媽媽說小孩不想跟她住。媽媽還算理智,就同意小孩改成跟爸爸住。後來母女關係緩和了,媽媽亦得到較多的探視權。
以上三個個案,小孩的年齡大概是由7,8歲到13,14歲。若果小孩的年紀很小,例如2,3歲,小孩能夠表達自己的能力有限,法官會以客觀的情況作出判斷。但如果小孩已是青少年,可以表達心裡的想法時,雖然法官不會親自諮詢或者聆聽,但法官會委任專家,律師,或調停員,小孩仍然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願。父母鬧離婚,小孩一定不好受。筆者在這裡寄語讀者,萬一家庭發生離婚的局面,千萬不要將小孩當作磨心,或者利用小孩作為攻擊對方或談判的武器。若果父母不能理智處理小孩撫養問題,對小孩的身心傷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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