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界定的直系親屬與非直系親屬

來源:來源:洛城來客 時間:12/03/2015 瀏覽: 6595

美國《移民法》界定的直系親屬是指:

1. 美國公民的配偶。

此類移民申請,可由美國公民直接贊助海外的配偶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但依法,此外國配偶只取得附有條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權。一般而言,當此二年有效的綠卡到期日屆滿前90日,此美國公民必須簽字證明其婚姻繼續有效,並贊助申請解除上述的二年條件,使其外國配偶可順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權(綠卡)。但外國配偶若能證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導致婚姻無法維持二年時,亦可自行申請解除其綠卡上的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綠卡。

2. 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的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

3. 21周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的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被視為直系親屬,但收養關係必須在16周歲以前就建立;繼子、女和繼父、母也被視為直系親屬,但繼父、母必須在孩子滿18歲前就結婚。

上述親屬移民沒有移民配額限制,可由身為美國已滿21歲的公民子女直接贊助海外的父母或海外未滿21歲的單身子女,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

其他親屬移民四類優先

除了直系親屬之外的其他非直系親屬申請移民要受到美國《移民法》規定的年度限額的製約。非直系親屬依照其親屬關係的親疏,分為四類優先人員:

第一類優先(P1)移民對象:

A、P1-1:美國公民的已成年(21周歲以上)的未婚子女,包括養子、女(16歲以前領養的)和繼子、女(18歲以前其繼父、母已結婚);
B、​​P1-2: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第二類優先(P2) 移民對象:

A、P2-1:美國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者的配偶;
B、​​P2-2:美國永久居民的任何年齡的未婚子女,包括規定範圍內的養、繼子女;
C、P2-3:以及他們的21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離婚的單身子女。

第三類優先移民(P3)移民對象:

A、P3-1: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包括符合規定的養子、女,繼子、女;
B、​​P3-2:已婚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的配偶;
C、P3-3:以及他們未滿21周歲的子、女。

第四類優先(P4)移民對象:

A、P4-1: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不受年齡限制);
B、​​P4-2:兄弟姐妹的配偶;
C、P4-3:以及他們的未滿21周歲的子女。

上述四類優先移民中,第四類排期最長,通常需要等待10至12年。第二類優先A的時間最短,通常需要三四年左右。申請人在替移民親屬遞交申請之時,一定要關注如何充分證明雙方的親屬關係,否則移民局可能會懷疑親屬關係的真實性,以親屬關係證明不足為由,拒絕你遞交的親屬移民申請。

來源:洛城來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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