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持有人入境美國時被移民官員以某種原因沒收綠卡,應否“乖乖就範”?資深移民律師指出,當事人只要拒絕簽署“自願放棄綠卡””(I-407)表格,一般情況下,移民邊防官員(CBP officer)都會放行入境,免於“原機遣返”的命運,然後上庭見法官。在法庭上,當事人可為自己辯護,再由法官裁決是否取消綠卡。
一名透過工作簽證獲得綠卡的華人男子,日前在入境美國時,因回國過久,被移民官員認定“無意定居美國”沒收綠卡,並要他簽署一份“自願放棄綠卡表格”,他不知道可以拒簽,結果被立即遣返,以致喪失向移民法庭提出申訴機會。紐約資深移民律師潘綺玲指出,移民官員對認為應該取消綠卡的人(例如犯過不准入境的刑事罪行,或離境太久、被懷疑有放棄綠卡意圖等),一般做法是收了綠卡,然後要求當事人簽一份放棄綠卡的文件才能遣返原居地。但當事人如堅持不簽,移民官員會讓他入境,然後上庭見法官。在法庭上,當事人可為自己辯護,然後再由法官裁決要不要取消綠卡。
換句話說,移民官員不能說要取消當事人的綠卡便取消,所以潘綺玲估計,上周本報報導一位持政治庇護綠卡回國探親返美被拒入境而遭遣返的華女,可能不懂有此“護身符”,以致被取消綠卡、原機遣返。
她並舉例,她一位客戶因在中國停留時間過久,回美被沒收綠卡,但他拒絕在“自願放棄綠卡”表格上簽字,要求進入美國後,上法庭爭取拿回綠卡。
潘綺玲提醒回美綠卡持有人,不管綠卡以何種方式取得,一旦入境時遇到遭移民官員質疑並要沒收綠卡,大部分情況下,最關鍵就是不要輕易在“自願放棄綠卡”同意書、也就是I-407表格上簽名,而是要求上庭見法官,這是美國司法機關賦予綠卡持有人的權利。如果一旦簽名,即被視同自願放棄綠卡,將會被原機遣返母國。
芝加哥執業律師王志東4日接受本報訪問時也表示,綠卡入境美國時,移民官員若想沒收綠卡,因個人情況不同而有不同處理方法,但不論是技術移民、特殊人才移民或是工作簽證移民所取得的綠卡,如果離美時間過長,都有可能在入境美國時,遭到移民官員質疑,甚至沒收綠卡。
他說,假使綠卡持有人是第一次在美國以外地區居住超過一年,而且有證據顯示因為家庭或個人緊急因素而造成,一旦入境時綠卡被沒收,需謹記不要在“自願放棄綠卡”表格上簽名。
王志東強調,拒絕在I-407表格簽名並不違法,拒籤後,當事人仍可入境美國,等待移民法庭審理,但如果在海關簽署自動放棄綠卡表格,就等於放棄向移民法官申訴權利,當事人可能原機遣返。
芝加哥執業律師徐佐寰說,除非是入境者持有綠卡為仿冒綠卡,或是有特殊情況,否則海關移民官員一般不會沒收綠卡,一旦被沒收,不建議當事人在自願放棄綠卡表格簽名,而是應該主動並禮貌提出向移民法官申訴。
徐佐寰提到,有些當事人可能會因此被拘留,但一般幾天后就可獲釋入境,然後等待移民法庭開庭。
不過,王志東表示,假使綠卡是十年前取得,取得後滯留海外長達七、八年,大部分類似情況綠卡會被沒收,他建議可直接簽署綠卡放棄表格,“因為申訴恢復綠卡成功機會,幾乎是零”。
來源:美國加州房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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