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案提高了H-1B和L-1申請費用
美國2016綜合撥款法案(公法114-113),於2015年12月18日由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成為法案,法案提高了特定H-1B和L-1申請人的費用。對於郵戳日期在2015年12月18日之後的特定H-1B申請,申請人必須繳納4,000美元的附加費用;對於該日期之後的特定L-1A和L-1B申請,申請人必須繳納4,500美元的附加費用。
附加費用適用於那些在美國僱傭了50名或以上的員工,且50%以上的員工為H-1B或L(包括L-1A和L-1B)非移民身份的申請人。以下申請人在遞交H-1B或L-1申請時必須同時繳納附加費用:
最初被授予(H)(i)(b)部分或section 101(a)(15)中(L)部分所描述的非移民身份,或
在該非移民身份下申請獲得授權更換雇主的申請人。
此附加費用不包含基本手續費、欺詐預防與偵查費、1998年美國競爭力與勞動力改善法案費(當需要時),以及加急費(如適用的話)。公法114-113費用有效期將持續至2025年9月30日。
USCIS(美國移民局)正在修改I-129表格、非移民工人的申請、I-129S表格和體現公法114-113條款中L類申請的非移民申請。申請人應當繼續完成Item Numbers 1.d.、H-1B 與H-1B1數據收集中Section 1的1.d.1部分、豁免補充申請費(I-129表格第19頁)、Item Numbers 4. a.、L類補充的4.b.部分(I-129表格第22頁)。
USCIS或將拒收這類申請: 2016年2月11日之後收到但沒有完成Item Numbers 1.d.、H-1B與H-1B1數據收集中Section 1的1.d.1部分、豁免補充申請費(I-129表格第19頁)、Item Numbers 4.a.、L類補充4.b.,或未繳納公法114-113費用(如適用的話) 的申請。此網頁通知發出後的30天內,USCIS將發出補件通知(RFE)來決定是否需要繳納附加費用。為避免RFE,申請人應該完成上文提出的I-129表格上面的問題,並在需要時繳納適當費用。由於USCIS將發出繳費的RFE,而不是以漏繳費用為由拒絕申請,USCIS將保留初始申請日期為受理日期。申請人應當在寄出附加費用或對新費用不適用理由作出解釋之前,等待並回應RFE。
如果你預先在遞交申請時繳納了你認為不應繳納的附加費用,請撥打電話800-375-5283與國家客戶服務中心聯繫(耳聾或聽力障礙人士請撥打800-767-1833)。
來源:移民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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