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最新的規定,其中包括過去頗有爭議的一些議題,其中包括:
加班費:勞工法第21條規定,加班費不得少於正常時薪的一倍半。有關詳情可打電話到866-4USWAGE諮詢,或上網www.dol.gov/osbp/sbrefa/poster/main.html了解細則。
等候:一般而言,員工投入工作時造成的必要“等候”應屬於工作時間,而準備投入工作前的等候則不屬於工作時間。例如一個秘書在等候記錄聽寫時看自己的書,或消防員在等待警鈴訊號時下棋,因為都處在投入工作後的等待狀態,應視為工作時間。
待命:如果員工被要求必須在工作場所“待命”,則為工作時間;而當員工被要求在家“待命”,或被允許留下信息隨時取得聯繫,大多數情況下不屬於“待命”工作;但若有附加限制,妨礙了員工的行動自由,則這段時間仍可向雇主要求支薪。
間休:20分鐘內的間休應算入工作時間,但超出雇主允許的間休時間則不算工作時間,擅自延長休息時間者將被處罰;
午餐:午餐時間一般為30分鐘,這段時間通常不視為工作時間,但如果員工在這段時間裡仍被要求執行某一工作時,無論此工作是否被執行,都視為工作時間。
睡眠:當員工被要求執行某項工作,但不超過24小時,即便期間被允許睡眠或在不忙的時候做些私人事情,這些時間通通算是工作時間;如果員工被要求持續工作超過24小時,即便中間被允許睡眠,但只要不超過5小時,且沒有適合睡眠的環境和設備,而且不是在沒有被打擾的環境下獲得一夜休息,這5小時內的“睡眠”仍視為工作時間。
來源:僑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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