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或 INA),任何14歲以上逗留在美國超過30天的外國人士(alien)在更改位址10天以內需要向移民局提供住址變更資料。“Alien”的意思是指任何不是美國屬土公民,例如您是F, J,H,O,TN或LPR(綠卡)身份或其他移民証件准許您逗留在美國,您就是一名“Alien”。
法律是法律,就算移民局在過去沒有執行此法,由於要打擊恐怖主義,美國政府更加關注逗留在美國的外國人。
如果您是F-1留學生或J-1交換生,您有責任在10天內向學校提供更換地址。沒有F或J身份的人士應該向國安局提交位址更改表格(form AR-11)。有兩種方法遞交此表格:
DHS/USCIS
Harrisonburg File Storage Facility
Attn: AR-11
1344 Pleasants Drive
Harrisonburg, VA 22801
移民和國籍法案第226(b)列明:任何外國人士或外國人士的父母或監護人,如果沒有提供地址變更通知可被判罰款200美元以下或判入獄少於30天,或兩者一起。
在此筆者建議有移民申請的人士必須申報地址變更,否則即使不一定會觸犯法例,但有可能會嚴重影響申請。筆者接觸不少移民申請被拒,原因是移民局把補件通知寄到舊地址,申請人(包括公民或綠卡人士)都沒有向移民局申報地址變更,尤其那些委託事務所填表代辦,他們不是律師,在法律上不能充當申請人的律師代表﹔有些事務所乾脆不出面﹔有些事務所收到通知不一定知會客戶﹔有些事務所若干年後已結業﹔這種種原因導致申請人沒有收到通知耽誤了補件,結果申請就被移民局否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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