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處美國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合法永久居民)親屬為其在中國的親屬遞交移民美國簽證申請時,即表明他們願意為其打算移民美國的親屬提供經濟擔保。在申請過程中,美國領事官員根據情況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聯合擔保人。那美國申請人和擔保人有何區別呢?什麼情況下需要提供聯合擔保人?
事實上,擔保人就是美國申請人。某些情況下,當美國申請人沒有足夠收入為其申請人提供經濟擔保時,那麼申請時就需要聯合擔保人。聯合擔保人通常是另一個人,常常會是美國申請人或簽證申請人的朋友或親屬;他們同意在美國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時為申請人提供經濟擔保。
對於絕大部分的美國移民簽證申請而言,美國領事官員都會在簽證面談時審閱所提交的擔保材料,包括經濟擔保書(即I-864表或I-134表)。官員同時也會審閱美國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工作證明、納稅記錄以及資產證明。領事官員將根據家庭人數而確定美國申請人的收入是否達到聯邦貧困線水平的125% 或以上。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位美國公民丈夫申請他的中國妻子。丈夫住在紐約,他在2013年的收入有12000美元。依據HHS(美國衛生和人類服務部)公佈的2014年貧困線水平,對於一家兩口(2014年標準為15730美元),這位美國申請人必須每年收入至少有19662美元才能達到貧困線水平的125% 。在面談時,領事官員將要求提供聯合擔保人。
聯合擔保人必須是居住在美國,並且願意為打算移民美國的人提供資金擔保的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對聯合擔保人的要求和擔保人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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