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選文提及駐廣州美領館用申請人以前的申請曾提供不實資料爲由否決申請人的移民申請。
移民法中有一條涉及欺詐(fraud)或不真實陳述(misrepresentation)的罪名。違例者不可以入境(inadmissible),包括移民,除非申請豁免(waiver)獲批。
最近筆者發現移民局亦有此種“秋後算賬”的趨勢,審查申請人是否曾申報不實資料,若有的話會以申請人違反移民法來否決綠卡申請。
讀者不要以爲嚴重欺詐行爲才會觸犯移民法,不誠實或説謊足以違法。以下是一些被美領館或或移民局認爲違例的欺詐或不真實陳述:
1. 申請人以前申請旅遊簽證時,填寫“已婚”,實則是未婚或已離婚。申請人往往透過仲介公司代辦,而仲介爲了提高申請獲批機會,故意虛報申請人“已婚”。
2. 申請人的護照或個人文件上顯示的資料與事實不符,例如婚姻狀況,個人資料等。
3. 申請人隱瞞一些重要事實狀況,例如曾前往美國,或曾在美國逾期居留,或家人在美國,或曾有犯罪紀錄,或曾已婚或離婚。
4. 申請人曾辦結婚移民但不成功,並且被判斷爲假結婚,即是純碎爲了取得綠卡而結婚。
5. 申請人用旅遊簽證入境,但真正目的是與美國公民結婚並留在美國申請綠卡。
6. 申請人用不實資料申請移民福利,包括非移民及移民簽證,或綠卡申請。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如若轉載,必須刊登原文並注明作者。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黃麗華律師辦公室地址:1122 East Green Street, Pasadena, CA 91106,電話626-449-6600,電郵chanwonglaw@sbcglobal.net>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