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非競爭協議是雇員在就業時簽署的同意書, 合同中雇員同意在跟公司中斷雇傭關係後, 不會在相同工作性質類別的公司工作. 很多公司用這種方法去防止商業機密洩漏, 或者防止好的員工不要被其他公司用更高的薪資和條件挖角. 但是公司真的有權利可以強制員工簽屬這份同意書嗎? 請讀以下說明.
問: 鄭律師, 我是一個基層員工, 在進入一家規模很大的建築公司工作前, 我必須要簽一份合約, 內容是: 如果我離職或被開除, 在五年內不能在同樣性質的工作場所上班. 我覺得非常的不合理, 可是我真的很想要這份工作, 我該怎麼辦?
Steven – Ontario
答: Steven, 不像其它幾州, 加州對於非競爭協議有很不同的見解與不滿. 加州商業與職業條款 16600 陳述 “任何約束個人從事同樣合法職業, 貿易, 業務及其它種類的契約書是是無效的.”基本上, 員工自已的流動性和他們的職業選擇比公司約束競爭對手來得重要. 所以其實很多非競爭同意書是無效的. 然而, 位居公司高職位階層與重要的員工則不在此限。法庭會執行這種同意書. 例如, Nike 的副總裁就會有轉於像是去 Reebok或其他公司就職的約束; 可是對於基層的員工像是Nike 賣鞋的銷售員就不會被限制.
同時我也想解決關於被要求簽這種同意書才可以開始工作的疑惑. 一個公司是不能要求員工去簽非競爭協議書才能取得工作機會. 同時,如果員工在不願意簽這份同意書而被解雇,公司就有違法解雇的責任。
但有一個例外。 如果簽署非競爭協議是為了保護商業機密,便是合法。此種協議稱為合理的非競爭協議。我常建議我們的商業客戶只用非競爭協議來保護商業機密. 此外,我會要求他們明確地列出一切重要的商業機密。員工遲早會知道這些商業機密。若公司能向法庭證實員工在受雇之前己知道這些機密,這樣會對公司比較有利。我希望這個建議對你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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