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持有人入境美國時被移民官員以某種原因沒收綠卡,應否“乖乖就範”?
許多長住美國的民眾,可能感覺持有綠卡和擁有美國公民身份差別不大. 實際上持有綠卡者依美國法律規定仍是“外國人”,“你要來我家,我不一定要讓你來”。
回美綠卡持有人,不管綠卡以何種方式取得,一旦入境時遇到遭移民官員質疑並要沒收綠卡,大部分情況下,最關鍵就是不要輕易在“自願放棄綠卡”同意書、也就是I-407表格上簽名,而是要求上庭見法官,這是美國司法機關賦予綠卡持有人的權利。如果一旦簽名,即被視同自願放棄綠卡,將會被原機遣返母國。
移民官可以沒收綠卡,但沒有權利取消綠卡持有人的永久居留權,綠卡在海關被沒收,並不代表失去永久居留權,而是進入“取消永久居留權遞解程式”,失去居留權與否,需留待移民法庭決定。如你想保持綠卡,千萬不要屈服於這種壓力,待入境後找律師商量了再說。
當事人只要拒絕簽署“自願放棄綠卡””(I-407)表格,一般情況下,移民邊防官員(CBP officer)都會放行入境,免于“原機遣返”的命運,然後上庭見法官。在法庭上,當事人可為自己辯護,再由法官裁決是否取消綠卡。換句話說,移民官員不能說要取消當事人的綠卡便取消。
那麼持綠卡最長可離境多久,規定是離境超過一年者需事先申請I-131回美證,即俗稱的“白皮書”。超過六個月者需以報稅紀錄等證明自己有居住在美國的意願。所以事實上究竟可離境多久,並沒有明確規定,但移民官權力大,說不準入境就不准入境,即使申請了回美證、證明有居住意願、即使出境不到三個月,移民官都有權決定不讓入境,甚至當場沒收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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