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

來源:陳明利律師 時間:06/09/2016 瀏覽: 4284

加班費,是指僱員按照僱主實際工作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超時工作而應得的工作報酬。對僱員而言,加班、延長工時、增加額外工作量,理應得到額外報酬、合法補償;對僱主而言,支付加班費能有效地抑制隨意延長工作時間,這樣就起到了保護僱員合法權益的作用。

◎兩個概念

如何知悉是否有權獲得加班費?必須了解兩個概念:一是本州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二是「工作週」實際工作小時數。以紐約州為例,2015年12月,法律規定紐約州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9;「工作週」實際工作小時數,則要依僱員性質而定。

◎僱員類別

通常,僱員可分為所謂「普通」僱員和住家僱員(如住家保姆)。如果是「普通」僱員,那麼每工作週的實際工作小時數,應不超出40小時;如果是住家僱員,那標準就是不超出44小時。不論哪種僱員,只要每工作週的實際工作時間,超出相應的40或44小時,僱主就應向僱員支付平常工資的1.5倍作為加班費。

有些僱員,包括主管級僱員、行政性僱員、專業僱員、外出銷售僱員、某些志願者和學徒、計程車司機和兼職保姆等,按照法律規定不能獲得加班工資。

◎計算方法

以每「工作週」為準。

「工作週」是指任何一段連續的168個小時,或者任何7個連續日每日24小時。「工作週」可以開始於任何一天的任何時間,只要從這個起點起,往後推算出168個小時即可。比如:在一個以銷售為主的工作單位,僱主可能要求銷售員以星期六至下一個星期五為一個工作週,但是要求其他行政輔助人員以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個工作週。不論工作週開始於哪天、哪個小時,只要在接下來的168個小時內,實際工作小時數超出40小時(「普通僱員」)或44小時(住家僱員),就有權獲得加班工資。◎不可平均

看是否超時工作,要以某一特定工作週為基礎計算;僱主不能將僱員的幾個工作週的實際工作小時數加起來,再平均計算每工作週是否出現加班情況。

比如:在第一個工作週,僱員實際工作小時為50個小時;接下來的那個工作週,此僱員的實際工作小時數是30個小時;僱主不能將兩個工作週的實際工作小時加起來(50+30)再除以2(80÷2=40),得出僱員沒有超時工作的結論。

來源:號角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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