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法律爭議的非訴訟解決方法(上)

來源:伍雄傑律師 時間:06/22/2016 瀏覽: 4682

很多人以為有法律爭議就要訴訟上法庭打官司(Litigation)。其實,訴訟案件僅占所有案件的少數,大部分案件在某個階段以某種形式庭外和解收場,而訴訟案中絕多數(在洛杉磯高級法院系統占90%)也最終和解(Settlement)而避免了審判(Trial)。多數法官也鼓勵和解,因為法官沒有時間去審判手上三、五百個案件。

人們不想訴訟是因為訴訟既花錢(幾千、幾萬甚至幾十萬元律師費、法庭費、翻譯費、證人費、調查費等等)又費時(1至5年),更費心思(令人終日不安)。有時,將花耗的金錢時間算在內,“贏”了官司也是“輸”,輸掉官司就更不用說了。因此,訴訟能免則免,除非嘗試了下述的其他非訴訟爭議解決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卻仍無法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得不對簿公堂。

ADR包括各種庭外衝突管理和解決爭端的程序,如談判和解(Negotiation Settlement)、仲裁(Arbitration)、調解(Mediation)、事情調查(Fact-finding)、合作(Partnering)、爭端解決委員會(Dispute Resolution Board),以及其他有關的爭端解決程序。

I.談判和解(Negotiation Settlement):當我們面臨財務困難而無法還債時,與債主談判是良策之一,您可以自己或委託律師幫您談判。談判的第一步是與債主保持聯繫,如果債主相信您有誠意解決欠債,債主可能會減少欠債額、延長還款期或免除利息罰款。一旦發現有財務困難,應該馬上寫信給債主解釋困難所在,例如:失業、生意虧損、患病、死亡、意外、家庭緊急開銷或突然發現欠稅、被盜、被判決等。例如:很快有工作、生意很快有好轉、很快拿到傷殘福利金、小孩快要畢業之類及您已經盡量壓縮開銷。

談判成功與否要看您欠的是什麼債?欠了多少?欠了多久?債主的內部規定?您有無談判籌碼?如果還沒有遲付,有些債主會很奇怪地要求您遲付90天後才願意與您談判,聯繫債主時別忘了了解是否因為上報90天遲付而影響信用。也有一些債主,明明知道通過談判能收回部分欠款,還是不接受談判,在這種情況下,您除了宣告破產,別無其他選擇。事實上,在90年代,大約有三分之一的人是因為債主及追債公司的無理而宣告破產。

II.調解(Mediation)是一個自願的過程來在爭端各方中找一個調解員(Mediator)來幫助他們達成和解。調解員不能決定案件。調解是普遍被認為是保密的解決爭議的過程。如果雙方合同規定通過調解結案,則調解的結果具有約束力。

調解的好處就是各方都直接參與談判解決。調解員作為中立的第三者可以清楚客觀地協助各方探討辦法,包括當事人事先沒有考慮到的辦法。在仲裁或訴訟期間可以在任何時間安排調解。調解普遍都可讓各方省錢,因為它降低法律成本和減少工作人員的時間。所有的調解員是從他們的知識和經驗精心挑選的。各方繼續提高業者關係的可能性,並創造性的解決方案或滿足各方的特殊需要能成為和解的一部份。通常,在調解時披露的信息是不可能被洩露作在任何仲裁,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證據。

標準調解程序如下:

1) 爭議的雙方或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設有調解服務的機構提交調解申請。

2) 在收到調解請求後,調解機構將任命一個合格的調解員擔任。通常只有一位被委任的調解員,除非當事人或調解機構另有決定。如果協議各方指名一位調解員或指定一個任命方法,那指定的調解員或方法應被遵循。

3) 在第一個預定的調解會議的幾天前,每一方應提出一個簡短的備忘錄提出自己的立場和需要解決的問題。調解員沒有權力迫當事人和解,但會努力幫助當事人達成滿意的解決辦法。調解員有權進行聯合和單獨會見當事人,並作出口頭和書面的和解建議。

如果案件在訴訟中,法庭會提供頭三小時免費調解服務,之後若想繼續使用該調解員,則要補償調解員所花時薪。所有費用一般由雙方平攤。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來調整安排。雙方也可以選擇沒有頭三個小時免費純付款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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