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被誣不實廣告 賠錢破財不能消災

來源:劉美芳律師 時間:07/20/2016 瀏覽: 3449

日前南加州某華人超市收到法院傳票,超市負責人對此突如其來的無妄之災,萬般愁悶卻又不知自己到底是與誰結怨。回想起收到傳票前,曾有政府檢驗人員(inspector)突然到超市內查看商品。由於此華人超市以中文為主,在語言限制下,值班經理不曉得檢驗人員登門目的,只見對方開了單據,誤以為超市未達衛生標準而引來衛生局檢查,還自作聰明立即囑咐員工鉅細彌遺的清理環境。沒想到這場棘手事件不但未止息,還挨上了官司。

超市負責人在對此訴訟苦無對策下,前來諮詢本事務所,經過律師團隊審慎瞭解事情原委後,發現超市被告其陳列架上的酒類產品標價高於其廣告傳單上所刊登的價錢。違反條例為加州商業法第12024.2條,內容是商家廣告刊登價格與實際售價不符。此法規涉及範圍也涵蓋店家陳列架上或商品本身標價,甚至報價單上的價格與實際售價不吻合的情況。在經舉發後,也可能被相關政府部門起訴。

違反此類法令一般屬於刑事案件的輕罪(misdemeanor)。若罪名成立,罰款最高可達一千美元。再者,如果法院判定被告的商家是蓄意欺騙消費者的話,除了罰款之外,還可以判刑最高一年的牢刑。後果不可輕忽。

超市負責人認為店內所販售的產品種類繁多,而且標示皆為中文,檢驗人員的報告似有訛誤,希望能透過律師代表採取法律行動,保護自身權益且呈現事實。若查證後罪狀非屬實,超市未有刊登不實廣告,理當不應認罪受罰。

除了罰款之外,還可以判刑最高一年的牢刑。後果不可輕忽。超市負責人認為店內所販售的產品種類繁多,而且標示皆為中文,檢驗人員的報告似有訛誤,希望能透過律師代表採取法律行動,保護自身權益且呈現事實。若查證後罪狀非屬實,超市未有刊登不實廣告,理當不應認罪受罰。

果不其然,經仔細查證超市所提供的物證後,我們發現該超市先前廣告傳單上所刊登的特價酒類廣告,其實有加註一條說明:優惠價僅限於特定年份出產之酒品,且並不適用於所有酒類商品。雖然說明是中文,超市確實有盡到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只因檢驗人員不諳中文,所以對此事產生了誤解。

經過委任律師向法庭代表超市解釋前因後果後,檢察官隨即撤銷了告訴,還了被告超市一個公道。

雖然此家超市以無罪歡喜收場,不得不提醒商家必須特別注意對商品的標價、廣告以及說明,以免不慎觸法。

此外,除了注意所公告的售價是否正確之外,還必須小心商品的重量、內容物以及成份是否標示正確,以免誤導消費者,造成消費者的損失,或日後遭受檢方的起訴。

舉例來說,另一家超市曾經面臨與重量標示錯誤相關的訟訴官司,差點遭受罰鍰,因小失大。

重量標示的定意為何? 舉例來說,2013年台灣曾爆發肉品公司涉嫌在購入的肉品中注入保水劑讓肉品增重,再販售給下游廠商,可能涉嫌重量標示詐欺。

在加州,商業法第12021條明確指出,商家若在外包裝上故意標示錯誤或不足的重量或容量,將觸犯法律。另外,第12022.5條則指出,商家在販售肉類食品時,應以淨重(net weight)為單位。任何另行注射入肉裡的脂肪只可算作皮重(tare weight),除非在包裝上按照法規清楚標示有另加脂肪成份。

即使是冷凍後的肉品或海鮮,也要特別注意,解凍後的重量扣除水(冰)的重量,必須和包裝上的淨重相符,否則等同欺騙消費者。

某家超市即遇到類似的狀況。他們進貨時,不知道經冷凍後,冰塊的重量不可以算進去肉品的重量內,因此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

雖然他們委任律師上庭調庭和解,仍然必須付出龐大的代價,包括罰款、檢驗人員費、以及律師費等。

不論是只因一時的故意或疏忽,商家都必須付出金錢及寶貴的時間,不如在平日仔細核對重量、金額及廣告內容,這番功夫會更加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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