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返的法律程序

來源:陳熾 時間:07/26/2016 瀏覽: 4550


(圖片來源:Mark Boster / Los Angeles Times)

常有個案諮詢者,手中拿著已過期的由移民局發出的出庭通知書(NTA,Notice To Appear)。這種不理㑹、不處理的態度,將對當事人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

◎遣返程序

實際上,當NTA起訴發出,提交到移民法庭時,遣返程序亦正式開始,包括以下一連串行動:‧進入主要法庭審案日程(Initial Master Calendar)

在移民法官第一次聽證會之前,當事人有權利為自己申辯(即有權請律師為自己辯護、提出和審查證據、盤問證人、對證等)。如果當事人表示不請律師而由自己辯護,當事人必須對NTA所列舉指控,作出真憑實據的答辯。

一旦當事人承認NTA所列指控或政府提出的證據成立,移民法官可簽發遞解令;當事人這時可以向法官請求,指定被遣送國家或選擇由美國政府決定遣返地,通常是藉當事人以往習慣的居住地或國家。

當事人亦有權向法庭申請某種豁免,但必須合乎資格,包括是否有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是否有犯罪記錄及各種特殊情况。移民過程中的豁免,分為申請者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時的豁免、申請者在美國境外申請來美移民簽證時的豁免。

‧「優點聽證(Merits Hearing)」若當事人能提供有力證據或合乎某種豁免資格,法官可以舉行另一次聽證,重新審定,最後撤銷遞解令。

「當事人」或「控方政府部門」,均可在法庭作出決定後30天內,向移民上訴署(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BIA)提出上訴。無論哪一方上訴,都必須找出法律錯誤或其他具體原因,證明為何移民法官的決定不正確。若上訴失敗,在移民上訴署委員會決定撤銷案件的情況下,當事人仍可向對移民法庭所在區有管轄權的巡迴法院(Circuit Court)提出最後一次審查請求。

◎請求免遞解

不少人在遞解過程中提出申請政治庇護,但除非有充足證明遣返後受迫害的恐懼(Credible Fear of Persecution)成立,否則法官仍會依法判决。

當事人亦可引用移民法INA241(B)(3),以類似政治庇護理由,申請「暫緩遣返(With holding of Removal)」,請求暫停執行遞解。

最後是依照聯合國訂立的「保障人權免受虐待(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CAT)」國際法,申請免去遞解,但這並不是自動拿到綠卡的途徑。

縱使觸犯移民法而進入遣返程序,也非完全沒有補救或上訴可能,但收到移民局的出庭通知書卻視而不見的人,會在移民法庭留下不良記錄;屢次不出庭,等於自動棄權,並且成為「逃犯(Fugitive)」。

來源:角聲號角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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