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託常被問及訂立「生前信託(Inter-vivos Trust,通常稱為Living Trust)」的問題。究竟生前信託有何用途?與遺囑有什麼關係及分別?由於生前信託種類繁多,本文只針對可撤銷生前信託(Revocable Inter-vivos Trust)。
◎生前信託
成立生前信託,分為兩個步驟:一,撰寫生前信託文件;二,將個人資產注資到該生前信託。大部分客戶往往只知道步驟一,而忽略了步驟二,以致生前信託有名無實,失去信託的功用。
生前信託的訂立者為「委託人(Grantor)」。委託人不但需要於在生時訂立信託,而且也要為該信託注資,並將其信託內的資產委託給「信託管理人(Trustee)」去管理;信託管理人,會在委託人過世後,替委託人分配信託內的資產給「受益人(Beneficiary)」。
◎充分保障
設立生前信託,有一個常見但又常被忽略的原因,就是有子女的家庭,夫婦在考慮遺產規劃時,只考慮訂立遺囑,並會在遺囑內列明配偶為唯一遺產受益人,原因是他們作了不切實際的假設,即配偶在離世時會把所有財產留給他們的子女;事實上,很多年輕夫婦喪偶後,會再婚及與新配偶生育,令前配偶所生幼年子女利益受威脅。
筆者建議:年輕夫婦制定生前信託,配偶及年輕子女都是受益人;年輕子女那部分資產,交由委託人信任的人(例如兄弟姊妹),作為信託管理人去管理,這樣無論配偶是否再婚及生育,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利益均可得到保障。
◎方便省時
委託人過世後,信託管理人會為委託人分配信託內資產予受益人,雖然這與遺囑內的資產分配大同小異,但信託內資產不需遺囑驗證(Probate)便可分配給受益人,即不需法庭介入便可分配委託人資產,省卻不少時間。至於遺囑驗證,速度因郡(County)而異,最快也需數週,若有任何法定遺囑繼承人對遺囑有爭議,遺囑驗證需時數年亦不罕見。
另外,如立遺囑者(Testator)沒有任何近親及不知遠房親戚去向,法庭會要求系譜專家(Genealogist)提供一份立遺囑者的族譜報告,需時往往以年計。倘若成立了信託,便可省卻這個步驟。
還有,倘若立遺囑者在不同州內有物業,便需於每物業所在州進行遺囑驗證,非常麻煩。如成立了生前信託,便不需進行遺囑驗證,省卻了此等麻煩。
更進一步,提交遺囑去法庭做遺囑驗證時,該遺囑便成為公開記錄(Public Records)。生前信託卻不需提交到法庭,因此也不會成為公開記錄,可以保障私隱。
◎信託遺囑雙保險
有了生前信託,還需訂遺囑嗎?雖沒有明文規定,有生前信託亦需訂立遺囑,但筆者總會建議客戶訂立遺囑,原因有二:
一,信託成立及注資後,從信託設立到委託人過世期間,委託人若有新增資產,卻未將其注資到成立的信託,那委託人的新增資產在其過世後,便不能根據信託內條款分配,只能根據無遺囑情況分配該些新增資產,分配方法可能違背委託人意願。若委託人在信託以外訂立了遺囑,該遺囑分配資產的方法與信託一樣,那些新增資產便不會根據無遺囑情況分配。
二,客戶通常在信託內遺漏很多有價值資產,例如傢俱、古董,甚至有紀念價值的物品,如沒有訂立遺囑,那些遺漏資產便會根據無遺囑情況分配。可見即使制定了生前信託,訂立遺囑仍是明智之舉。
本文依據紐約州法律撰寫,因各州法律不同,請讀者向本州專業人士諮詢。
來源:角聲號角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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