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10年綠卡」

來源:陳熾 時間:08/04/2016 瀏覽: 6971

最近有人問我,10 年綠卡如何申請。當時, 我有些錯愕,不知如何回答,因為移民法的各 種條例中,根本就没有「10 年綠卡」這個專用辭!

非移民局處理

所謂「10 年綠卡」,並不是一種特殊的綠卡種類,其正確 名稱應該是「撤銷非移民被遞解申請(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 是一個非常規性且極為複雜的司法程序中的環節,非由移民 局官員直接審批,因此申請人不可以直接向移民局呈遞申請。

移民法庭裁判

「撤銷非移民被遞解申請」既屬司法程序,其裁判權(Jurisdiction) 就歸司法部屬下的移民法庭,故所謂「10 年綠 卡」的申請只能向移民法庭提出;所用的申請表也不是一般 的移民表格,而是移民法庭專用的EOIR-42B。申請表格長達 八頁,申請人需在表格中填寫十分詳盡的資料,以便讓移民 法官酌情判斷(Discretionary Decision)。

與大赦無關

「10 年綠卡」既由移民法庭審理,且屬「法律緩解(Relief) 」範疇,意味著申請過程及裁決,均已超越移民局審批 的權限,申請人不可將之視為常規性移民福利,更與大赦毫 無任何相關之處。

尋求免遣返

移民法庭審理的案件,包括政治庇護被否決、刑事犯罪將 被遞解、被證實假結婚或其他詐騙、偷渡或過期居留、非法 工作被捕、等候法庭判決等。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有權向 法庭申訴,尋求免遣返的「法律緩解(Relief)」;「10 年綠 卡」,乃各類法律緩解中的一種。

申請條件

藉法律緩解中的「10 年綠卡」獲取合法永久居留的身分, 並非僅僅在美國住滿所謂「10 年」即可,也非擁有在美國出 生的未成年子女便可那麼簡單,而必須合乎下述條件:

‧ 已居留10 年以上
即申請人在接到移民局的上庭通知之前(Notice To Appear), 至少已在美國連續居住10 年以上,且在此之間是一 個道德良好的人(A person of good moral)。

「連續居住」,意即沒有出過境或只短期出境(時間不超 過180 天),可用報稅記錄或其他文件證明。

‧ 沒有犯罪記錄
申請人在美國期間,沒有因違反移民法212(a)(2)、237(a) (2) 或237(a)(3) 條款,被判重刑;也沒有其他犯罪記錄。

‧10 年連續報稅記錄
在居住期間,有連續報稅記錄。如果報稅記錄不全,可以 通過會計師補報。

‧ 人道因素
申請人如果被遣返,將導致擁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 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陷入異常和極端的困苦(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這一項的證明難度甚高。 這些條件,是申請必備的門檻;然後,等待排期上移民法庭, 由律師向法官陳情。

◎等於自首
「10 年綠卡」申請,除了要準備充分文件外,申請人也 須面對申訴失敗的風險;特別是從未接到過移民局上庭通知 (Notice To Appear) 的人,呈遞表格申請等於主動向移民法 庭自首,承認自己的非法身分。

EOIR-42B 申請表上註明,申請人必須到指定的移民局支援 中心ASC 打手指印,提供生物識别的身分資料(Biometric Information)。申請者,最好三思而後行。

來源:號角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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