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移民來了美國以後,觸犯了刑法。為了減刑,某些移民當庭認罪。當他們刑事監獄服滿刑期以後,被送到移民監獄,等待遞解出境。
以往,在認罪的協議書上,沒有對移民不利後果的警告。但是,2010年聯邦最高法院在Padilla(Padillav. Kentucky , 130 S. Ct. 1473 (2010)一案的判決改變了歷史。此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要求不是美國公民的犯罪嫌疑人在認罪以前必須得到不良移民後果的警告。如果律師沒有恰當地警告,構成無效律師協助,可以推翻原來的認罪答辯。在Padilla案件以後,幾乎在所有的認罪協議上都印有認罪以後可能得到不良移民後果的警告。本所經常接到有關的諮詢電話,詢問認罪以後會不會遭到遞解。這些案件通常非常複雜,需要逐一分析以下情況:
1)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在認罪以前,(非美國公民)犯罪嫌疑人有沒有得到正確和有效的不良移民後果的警告。
2)什麼樣的罪行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認罪以後不能申請任何居留身份。比如,道德敗壞罪,性侵犯罪,販毒罪,重罪等。
3)什麼樣的罪行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認罪以後丟失綠卡身份,比如槍支犯罪,家庭暴力罪,道德敗壞罪,殺人,強姦等嚴重的重罪。
4) 什麼樣的罪行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認罪以後不能申請庇護和免遞解,等等。
5) 認罪以後,又沒有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是否可以根據有關事實,申請減輕刑罰等等。
總之,希望所有來美的移民遵紀守法。在認罪以前,諮詢一下移民律師,不要因為一個不幸再製造另外一個(因為強制遞解造成家庭分裂)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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