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中國的移民美國熱,讓一些不法分子嗅到了巨大的商機,從而投其所好推出了一些吸引中國人的移民美國專案,費用不高還能快速移民,快速吸引了大量客戶,但往往後果也驚人。
資金遭凍結沒收
2016年10月底,中國的趙先生收到美國阿拉巴馬州南區法院的一紙訴狀,他本人連同其它17個人成為了被告。18名被告在美國銀行帳戶的資金已被凍結,面臨被沒收的命運。每個帳戶的金額從1萬到30萬美元不等,總計超過430萬美元。
趙先生一下慌了神,趕緊求助律師説明,他通過網路找到了Tsang&Associates律師事務所,委託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來代表與法院溝通。來自于上海的陳婕律師協辦此案。
根據訴狀,這18名被告涉嫌參與移民詐騙。2016年6月1日,阿拉巴馬州南區法院授權銀行凍結了這些被告的資金。
本案中的EB-1C美國移民專案,目的是為吸引中國人快速移民到美國,每個案件中,都由美國公司為中國申請人提交了EB-1C申請,申請人在中國擁有公司,通過和美國公司合資來辦理EB-1C移民。
但實際上,這些合資企業都只是一紙欺詐性的合約,從未打算經營。從移民局提供的檔來看,有更多資料顯示這些中國申請人根本不符合申請條件。
中美合謀者
訴狀裡提到該案件屬於簽證欺詐,並伴隨洗錢行為,屬於集團合謀,合謀者分佈在中國、美國、加拿大和其它地方。
在中國的公司,擁有大量想移民美國的客戶,但公司老闆沒有能力在美國找到這麼多的美國企業為客人提交EB-1C申請,因此就與美國和加拿大的幾個人一起合謀來做這個生意。
在美國至少有5個參與者,包括一名Dean先生,主要在阿拉巴馬和佛羅里達南部。Dean原本是想找中國人投資他的生意,第一次到中國就見到了4位投資人,但沒人願意投資他。在其它共謀者建議下,Dean包裝成EB-1C項目,通過合資幫投資人辦綠卡。2012年9月Dean遞交的第一批EB-1C獲得了批准,但實際上沒有合資企業是與Dean或這些中國申請人有關。後期又陸續收到了一些投資款,於是Dean就專門在美國找願意簽合資協議的公司,以金錢為對價。
據當事人趙先生,他收到的只是合資協議的簽名頁讓他簽名蓋章,根本看不到協定內容。因此他都不知道合資幹什麼、在美國成立哪家公司、他持股多少、何時可退出等。但即使是這樣,他仍然付了不菲的仲介費,照仲介指示匯出了30萬美元投資款。但實際上這些合資企業都是虛假的。
雖然2014年3月趙先生的EB-1C申請遞交給了移民局,但顯示現在已轉往其它辦公室,而且已被法院認定為虛假的移民申請。
此次只是民事案件,不排除將來還會有刑事訴訟。
若不能證明自己也是受害人,與本案合謀欺詐者無關,這些申請人都無法再進入美國。
之前USLawChina曾對此事做過前期報導:辦理L-1與自辦EB-5,申請人成法院被告
律師叮嚀
在中國,投資移民EB-5出現排期之後,很多移民仲介熱衷於做EB-1C,打出各種誘人的口號。例如某家就宣傳:“申請人無需參與管理,採取全包方式,直接獲得美國綠卡;辦理週期6個月,一步到位取得永久綠卡。”
臧律師提醒:EB-1C跨國企業經理移民屬於職業移民的第一類別,確實有辦理週期短、直接取得永久綠卡、允許雙重意圖等優勢。但EB-1C有其特定條件,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
依據美國移民法規定,EB-1C被調派員工必須是擔任美國公司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職位,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附加相關證據證明被調派員工有擔任此職位的能力,如之前的教育經歷、工作經驗、以及該職位詳細的工作內容等。移民法也對於何種工作內容才算具有主管或經理性質的職位作出了定義,例如必須是管理公司、具有監督員工和管理人事的權力或對公司日常的經營活動有處理許可權。
仲介宣傳的,單是“申請人無需參與管理”這一條,就顯然不符合EB-1C規定。
在移民美國的熱潮下,各種項目充斥市場,良莠不齊,建議申請人借助專業人員,選擇正確的道路達到目標。像這位客人因誤入歧途,不但損失了金錢,綠卡拿不到,還有可能永遠無法再來美國,這對於企業家來說,損失實在太大!
本案的其它受害人如需律師代表,請儘快和Tsang&Associates律所聯繫。
文章來源:Joseph Tsang臧迪凱律師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