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加州的房產產權可以個人持有,方式包括全權擁有和共同擁有。房產的共同擁有出現於房產權為兩個或以上的個人共同持有時。產權的可能不同持有方式會產生幾種變動。下列簡要總結了有關獨資擁有的機構和共同擁有的八個常見例子。(此項諮詢僅供參考。對於特定問題或有關財務,稅務或遺產規劃,我們建議您聯絡律師或合法會計師)
A 獨資( Sole Ownership) - 獨資的產權所有權乃為個人或其他可取得所有權的組織或公司所有。獨資所有權歸屬案件的常例為:
1 單身男性或女性,未婚男性或女性,寡婦或鰥夫(A Single Man or woman, an Unmarried Man or Woman or a Widow or Widower)
2 已婚只男人或女人,具有屬於他/她的獨立房地產(A Married Man or Woman as His or Her Sole and Separate Property)
一個已婚男人或女人,希望地產的所有權狀上只有他/她個人的名字,產權保險公司將會要求此已婚人士的配偶給以特別聲明放棄其對該房地產所擁有的所有權,以及所有相關的權利和利益。此項聲明明確了夫妻雙方同意將房地產所有權歸屬配偶之一,使之成為獨立產權。同樣規則也適用於同性婚姻的夫妻。3 家庭的合夥伴侶,是他/她房地產的唯一和獨立的產權所有人(A Domestic Partner as His or Her Sole and Separate Property)
家庭合夥伴侶,希望地產的所有權狀上只有他/她個人的名字,產權保險公司將會要求其伴侶給以特別聲明放棄其對該房地產所擁有的所有權,以及所有相關的權利和利益。此項聲明明確了夫妻雙方同意將房地產所有權歸屬配偶之一,使之成為獨立產權。
B 共同所有權 (Co-Ownership) -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擁有的財產可有以下幾種形式:
1 共有財產( Community in Common)
共有財產擁有平等的產權,一切財產都必須具有經雙方簽署所有財產轉讓,或將其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的協議文件。在加州,房地產轉讓給一個已婚人士或家庭合夥伴侶被視為共有財產,除非另有說明。
2 共有產權未亡人的財產權利(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這種產權的形態類似共有產權,並於其具有同樣的特點,並且增加了未亡人的權利和利益。持有這種形態的產權擁有者,有可能享有產權持有者的稅收優惠權。產權持有人死亡時,死者的權益結束,未亡人即擁有共同財產的全部利益及權利。
3 聯名擁有( Joint Tenancy)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已婚或未婚人士或家庭合夥伴侶所擁有的財產歸屬權, 在平等權益的前提下可享有未亡人之財產權利。雙方產權必須在同時間取得,並必須是同一筆轉讓,而該文件必須明確聲明具有簡歷一個房地產產權共有的意願。當產權共有人一方死亡時,該財產所有權依法會自動轉讓給共同產權的未亡人。因此,共有產權不會受到遺囑的牽制。
PS: 如果一個已婚之人加入共有產權,而該產權不包括他們的配偶,產權保險公司將會要求其伴侶給以特定的同意。
4 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擁有的產權和其不可分割的配額權利。這些配額權益可能是不平等的份量和期限,也可能會在不同的時間產生。每個產權共有人擁有財產的特定配額,更具其配額享有該財產的利潤,但必鬚根據其配額承擔該財產的支出和費用。每個產權共有人可出售,出租,或將屬於自己的配額轉讓給遺囑中的繼承人。
C 其他方式( Other ways of Vesting title include) :
1 信託的受託人( Trustee of a Trust)
信託是由擔保人將不動產的合法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該受託人持有財產所有權,並為指定的受益人管理其不動產。信託通常不是一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財產所有權的實體。反之,財產所有權歸屬信託中的受託人。
來源:網絡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