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某中型燈具公司生意興隆,幾年下來事業有成,老闆吳先生對自己開業以來成功的行銷及管理策略胸有成竹,認為擴充公司規模的時機到了。
經生意商場上的好友介紹,吳老闆獲悉有另一家類似性質的燈具公司在市場上小有名氣,卻因一時資金週轉不靈,想找投資客易主。吳老闆一聽大喜,此不正合他意?
為了併購這家公司,吳老闆和屬下討論熱烈,本想找位資深律師處理所有事宜,本性節儉的老闆心理又嘀咕開了。他想到公司附近有間律師樓收費低廉,既然別人急著賣公司,想必要求的不高,索性讓這家律師樓全權負責併購事宜。
合約主要以併購公司為主。談判過程一切順利,簽署合約水到渠成。誰知一個月後,他突然接到律師電話,說是併購中的商標轉讓出了狀況,只因合約中不曾提及商標歸屬。吳老闆一聽大吃一驚,怎麼公司都買下了,還要處理商標? 所謂頭都洗一半了,他只好讓律師再擬一份合約處理善後。
時間又過了一個月。吳老闆接到廠長電話,發現他併購時所買下的庫存,和實際庫存量不符合。他差點氣急攻心,馬上去電律師樓興師問罪。該律師一番推託,聲稱是對方庫存清點錯誤,又得簽一份新合約彌補失誤。
過了幾天高枕無憂的日子,吳老闆心想,這下煩人的頭痛事總算落幕了吧! 豈料當他接到廠長一通緊急來電,吳老闆當場氣得差點昏厥過去。原來經過倉管仔細盤點庫存,發現之前所併購的公司的存貨整整少了上千組燈具。
吳老闆盛怒之下,急忙叫秘書聯絡律師,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向對方索賠所有的損失。好歹也跟對方簽過三次合約,吳老闆深信有絶對的勝算。律師於是披掛上陣,速速起草訴狀提交至法院。吳老闆滿心期待大好消息很快就會傳來。
令人大失所望的是,法院駁回要求訴訟的請求。律師告訴吳老闆,原來法官裁定雙方的合同已有仲裁條款,法院無權受理。原因是併購合約囑明,若兩造有爭議時,必須透過中立的第三方進行仲裁(arbitration),並非以傳統的司法程序經由法院解決糾紛。
所謂仲裁,是指由私人仲裁機構提供專業仲裁人,居中裁判解決雙方糾紛。在加州,最普遍的仲裁機構例如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Judici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 (簡稱JAMS), Judicate West 等等。這些機構是由政府認可,可為營利 (for-profit)或非營利(not-for-profit)事業機構。
許多人對於仲裁與法院訴訟(litigation)的差異性抱有很大的疑問。究竟兩者,該如何比較其優缺點?
其實仲裁與法院訴訟兩者非常相似,差別只在於仲裁較不像法院訴訟如此嚴肅及正式,但仲裁者如同法官一樣,都必須審聽證詞並審視證物。另外,某些法院訴訟有可能涉及陪審團的參予,而仲裁並未有此要求。
說到仲裁,會另人聯想到調解(mediation)。那麼許多人又會質疑,調解與仲裁之間又有什麼差異呢?
如前所言,仲裁不像法院訴訟的程序如此一般的嚴肅及正式,但與調解相較之下,仲裁仍舊較為正式及鄭重。調解人(mediator)的工作是了解糾紛及爭執所在,以及各方的立場及說法,但並不須要審聽証詞或審視証物,也不須要針對案件做出裁決。上篇所提及的幾家仲裁機構基本上也都有提供調解的服務項目。
何許人也可擔任仲裁者或調解人? 仲裁者(arbitrator)大部份是退休的法官或資深律師,而調解人(mediator)則可由各行各業中出類拔粹的專業人仕擔此大任,經過原被告雙方由機構所提供的名單中進行篩選,從中選擇最合適的人選。
至於何時安排仲裁聽證會?將會有一位案件經理人(Case Manager)負責聯絡。有些案件, 會舉辦一場預審(preliminary hearing),使原被告雙方均有機會訴說自己的情況,並提供訊息以加速過程。以仲裁而言,原被告均可聘用各自的代表律師,為其撰寫案件陳述書。
至於費用方面,原告須預繳申請費。而被告當然也可提出反訴,但相對的必須自行負擔另一筆申請費。除此之外,一般仲裁機構還要求原被告雙方支付案件服務費以及其它行政費用,仲裁人的鐘點費則另計。
在多數情況下,仲裁可省下寶貴時間,避免法院訴訟常見的煩瑣公文來往以及複雜的司法程序。原被告均可提供各自的人證、物證,甚至請求仲裁人親至廠房或現場勘察。這使仲裁過程比一般訴訟更顯人性化。
目前仲裁區分為有約束力(binding)或無約束力(non-binding)。仲裁人在評估所有人物證後,將會作出判決(award)。以有約束力的仲裁而論,判決為終局,在一般情況下,原被告不可有異議。反之,若為無約束力的仲裁,假使原被告其中一方不服,可向法院申請一切重來。
雖然仲裁與法院訴訟依個案不同各有利弊,近幾年仲裁有越加普遍的趨勢,對有些人來說,這不失為一種省時、簡化的方式處理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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