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諮詢者透露,持綠卡從中國再入境時,被美國海關移民執法官員當場沒收綠卡,並接到書面通知,於數週內在某處報到。原來,是因其曾有兩次刑事犯罪記錄,雖然法庭輕判,但由於屬「道德性犯罪」,根據「移民和國籍法」第237條,持綠卡五年內兩次被判,則構成被遣返理由。
◎撤銷綠卡理由
一旦被判定或確認犯有某些罪行的合法永久居民,即使不會立刻被拒絕重返美國,亦會被移交移民聽證會,經確定後便可驅逐出境,除非獲得豁免。
綠卡被撤銷的最常見理由是:欺詐、盜竊、強姦和相關犯罪、攻擊、洗錢、毒品交易和外國人口走私等定罪;如果定罪具有特別嚴重的性質,綠卡持有人可能會被立刻拘留,直到聽證會日期。
◎注意事項
作為合法永久居民,重新進入美國時,為免遇上被盤查困境,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合法永久居民,並沒有返回美國的絕對權利保證:重新進入美國時,實際上是重新申請入境,必須證明符合移民美國的條件,特別是出境超過六個月。有效期兩年的「回美證(Re-entry Permit)」,並不能成為長期居留海外的護身符。
‧必須隨身携帶證明在美國居住的地址證件,如:駕照、州府發出的有效身分證等。若更換地址,可在出境前通知USCIS(表格AR-11);若綠卡快失效,務必在離境前提交I-90表格更新綠卡,拿到收據後再出行。
‧保持並證明永久身分意圖,因此出國須是臨時的,通常不到六個月。六個月後,海關和邊境保護機關有權質疑在海外逗留原因,及繼續以美國作為主要永居地的意圖,包括查問離開目的。要能闡明臨時出國的明確原因,備有證明連續不斷返回美國之意圖的文件,如美國銀行和信用卡賬戶、居住地的當前駕駛執照、圖書館證等。即使持綠卡出入境日期少於六個月,保險的做法還是攜帶上述足夠文件,以解釋海外訪問的時間性和美國家庭的永久性。
‧超過一年海外居留,必須出示有效期兩年的「回美證」,作為永居意圖的證據,但並不保證重新進入美國。
‧如果有資格入籍,考慮出發前申請歸化成為美國公民,然後再出國旅行。
‧如果發現綠卡在重新進入美國時已過期或丟失,務必提供其他證據,例如未在美國以外超過一年的證據,包括美國旅行的登機牌、在美國經常使用的信用卡或銀行賬單、申請移民簽證時護照上的蓋印等。
‧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成為永居者,可在申請期間出入境,但須申請臨時「出入境許可(Advance Parole)」,否則會被拒絕入境,並且正在申請中的I-485表格也同時作廢。
‧失去合法身分很長時間,但如今符合親屬移民條件,並已獲國家簽證中心通知辦理移民手續者,不要擅自離境,須先申請I-601a豁免,被批准後再離境,到海外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重新回美。
來源:角聲號角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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