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創業的人士有機會拿到特殊工作許可,在美國合法居留5年時間
經過長達數月的反覆修改,關於EB-6創業工卡的“國際創業家條例”的最終議案今天正式在聯邦公報網上開始公示。
EB6創業工卡最長有效期可達到5年
EB6創業工卡是奧巴馬總統2014年開始的移民改革的一部分,旨在為在美國建立創業公司的外國創業者提供更為便利的工作許可。若首次申請,申請人及其家屬可獲得30個月,即兩年半的合法留美身份,符合要求的申請人還可以申請一次為期30個月的延期。EB6創業工卡最長有效期可達到5年。一家創業公司最多只能為3位創業者申請EB-6創業工卡,申請人配偶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工卡。
什麼樣的企業和個人可以申請此類許可?
1. EB-6對企業背景的要求
計劃提交創業者特殊工作許可的申請人,其初創企業近五年內成立的初創商業實體以及對公司擁有至少10%的所有權。
2. EB-6對創業者的要求
申請人所擁有的初創公司投資資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擁有來自美國投資人或投資機構至少250,000的投資資金;被聯邦政府或地方政府因創新等原因授予過重要獎項,並總共被授予至少100000的獎勵;申請人能證明自己所在企業為美國公眾利益做出了貢獻。
另一方面,創業者在提出首次申請時,其家庭總收入必須達到聯邦貧困線的400%,並在2年工作許可期間維持此收入標準。
3. EB-6對企業投資資金要求
首次申請時,該初創企業必須在一年內,獲得來至少一位美國投資人或投資機構的投資資金,至少34.5萬美元,或者從聯邦、州、地區政府機構拿到定期發放給美國企業的獎金,兩者滿足一條即可。
此外,來自美國投資人的資金必須符合移民的要求,不可以由創業者的親屬或者親屬所擁有的關聯公司提供;由政府機構獲得的資金不得少於10萬美元,這些獎金或補助必須是政府機構出於經濟發展、創造就業為目的而向美國企業定期發放的。
如果能夠部分滿足上述兩條中的一條或兩條,同時有其它證據表明,該初創企業有充分的發展潛力,以及創造就業的能力,移民局也會酌情考慮。
4.對此類許可的數量限制
移民局提議,一個初創企業最多只能申請3位創業者的特殊工作許可。
享有福利
1.對創業者自身
創業者不需要申請EAD工卡就可以在美國合法工作、創業,並且在2年期限內自由的出入境美國;2年期滿後,創業者滿足一定條件可以續簽3年許可。所以,創業者總共有5年時間可以長期居留美國並且自由出入境,由於5年期限足夠長,創業者如果申請綠卡,該類許可提供了充足的時間。創業者可以在5年後擁有綠卡。
2.配偶和子女福利
申請人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隨同創業者一同進行申請,創業者特殊工作許可的有效期有多長,他們就可以在美國境內合法停留多長時間。國土安全局建議配偶可以申請EAD工卡工作,同時,子女可以就讀公立學校。
儘管這項政策對外籍在美創業人員是一個好消息,但律師表示EB-6工卡並不是一個可以直接通向綠卡的移民方式。這項議案更多的是有利於想要在美國創業而並不一定要拿到綠卡的申請人。如果申請人的目的是要拿綠卡,那麼需要進一步考慮考慮H1B,O1,投資移民等其它方式。
來源:阿波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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