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明之律師告訴您何謂加班的基本釋義

法律 時間:07/25/2012 瀏覽: 1717
您的雇主是否支付您和您的同事所有應得的加班費呢? 加州勞工法規定大部分的員工如果每天工作超過8個小時或者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 就有權利領取加班費. 在加州的員工如果連續工作超過7天, 那麼也有權利針對第7天的總工時要求加班費. 加班費(有時候也稱為額外津貼) 指的是員工: 1)一週工作超過40個小時以外的工時 2)一天8小時的工時之後的額外工時 3)連續工作7天, 第7天的總工時.  以上的額外工時都要算加班費, 而其計算方式基本上為員工平時工資的1倍半. 如果您認為您的雇主可能沒有合理支付您的加班費, 請立刻與專精於加州勞工權益的律師聯繫, 並且針對您的加班費問題做諮詢. 您辛苦的工作就應該享有合理的待遇並且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權利.請不要拖延等待! 在加州, 針對工時管理糾紛的法定追溯期只有3年, 如果您遲遲未採取行動, 您有可能在同時喪失了您所可以爭取的公平正義.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勞工法規細節, 爭取自己的勞工權益並且向雇主訴請賠償, 請連結至方明之律師事務所網站 (www.markfang.com) 或與我們聯繫進行免費諮詢 (中文專線626-304-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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