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友房地產律師專欄:熱水器火苗失燃,房東輸掉驅客案
地產
時間:07/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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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一位房東,出租了一棟房子給一位房客。幾個月前,由於房客不繳租,我就按加州房東房客法的要求,給了他三天「繳租否則搬家」的通知。三天之後,我沒收到租金,就接著到法院提訴,繼續驅逐程序。房客僱用了律師為他辯護。他的答辯書聲稱,房子缺乏可居住性,房客有理由拒絕支付租金,但沒具體陳述,房東是什麼修理沒做到。雖然不久之前房客曾經通知我,房子沒有熱水,我也即時找了工人給他修好,工人去房子檢查後,告訴我說,他發現熱水器的火苗沒點燃,所以他把它點燃後,我以為這問題已經解決了,於是從此不再留意它了。殊不知,開審當日,房客卻作證說,房子沒熱水。我因事先沒料到這個可能,沒作好準備請工人作證,也提不出任何修理報告。法官最終的判決是,因為沒有熱水,所以租金須要調降,房客仍然需要繳租,但前提條件是房東先把熱水器修好,法官定下回庭日期為雙方完成各方義務日期。工人回去做第二次檢查,又發現同一個沒熱水的原因。火苗點燃後,到了第二次開審日,我和工人一起上庭,法官證實雙方已履行各方義務,沒宣佈誰是勝方之下,就讓我們回家了。我以為案子結束了,但不久後,我接到對方向法院申請房東支付房客七千元律師費的通知,理由是租約規定,凡有訴訟,敗方負責勝方的律師費。請問誰是勝方?
答:加州法律規定,房東有責任保證出租屋的「可居住性」。一般而言,房子若缺乏「可居住性」,房客有權拒繳租金,房東無權驅逐房東。但這不意味房子須要修理的任何一個項目都會導致房子缺乏「可居住性」,房東在這方面的失責必須是實質,而不是微不足道的。法定的有實質性的房子缺乏之「可居住性」,包括但不限於房子缺乏熱水或暖氣、或漏水等情況。每逢有這種情況存在時,房客有義務通知房東,並給予他合理的機會予以糾正,否則房東不算是有違「可居住性」的保證。由於您第一次開審時,忽略了人證及物證,法官很可能相信了房客的證詞,認為您未盡責作出修理,因此就作出以上判決。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中,勝負的決定是取締於到底那一方從中獲得最高的利益。以您的情況而言,由於房東有違「可居住性」保證,而房客又及時支付了調降之後的租金,所以房東驅逐不成,敗方應該是房東,儘管房東也的確有從案中取得所欠租金。
文:陳建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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