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琦律師專欄:兒童的利益和監護權
法律
時間:12/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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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州子女監護權,郝琦律師(Kathy Hao)從「兒童的利益和監護權」的幾種方式介紹如下。
法學教授郝琦說,依據加州的家庭法,考慮到兒童的利益,法院有權在夫妻雙方正式離婚判決之前,先做出子女監護責任和權利。但是法院在做出判決前一定要考慮幾點:
1.兒童安全和健康因素,假如兒童的生活環境對他們不利,那法院就會將子女或兒童判給另外安全可靠的一方。2.和父母雙方要保持經常和持續性的接觸和相處,因為多數離婚家庭是因為夫妻性格,理念不同而離異,並不是一方不好才離婚。另外,事實證明,兒童在成長過程中,父母雙方都積極參與其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對兒童的正常和健康成長都是有好處的。
監護權的幾種方式:1.一方獨自監護權。也就是說父母一方具有絕對的權利,在為子女做任何決定的時候,都沒有必要向另一方請示。另一方可能只有探訪權,而沒有任何決定權。2.一方獨自實際監護權。也就是說,子女只同一方父母居住,另一方父母有探訪權的同時也有決定的權利。3.完全共同監護權。子女的居住安排基本雙方一致(一半一半),雙方的監護責任和權利都一致。4.共同法律監護權。雙方的決定和責任權一致,但是,居住安排不一定正好相同。5.劃分性監護權。雙方都有共同的責任和權利,但是時間不同或者物件不同,比如,暑期由父親來做主,冬季有母親來作主;父親負責兒子,母親負責女兒等等。6.非父母監護權。有時候由於種種原因,父母不適合有監護或者贍養權,法院也會把兒童的贍養權給與別人,比如祖父母、阿姨、叔叔伯伯等等。
詳情可洽郝琦律師,電話626-798-9999或626-432-5458,網站www.kathyhaolawoffic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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