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律師劉佩妏 外籍配偶移民申請新法說明
移民
時間:0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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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面談辦案的劉佩妏移民律師,及時提醒尚未提出移民申請之喪偶的美國公民配偶,必須在2011年10月28日前、或是美國公民去世後兩年內遞交I-360申請。
2009年10月28日,美國總統簽署2010年財政年度美國國土安全部撥款法案(FY2010 DHS Appropriation Act)。在本法通過之前,美國公民之配偶在美國公民過世之時,必須要與該美國公民結婚滿兩年才能夠繼續申請移民。然而新法取消「與美國公民結婚兩年」之限制,讓外籍配偶不管是在美國境外或是境內都可以繼續進行移民簽證的申請。同時該外籍配偶之未成年(未婚)子女也同樣享有同樣的權利申請移民。
劉律師表示,要適用這個新法,外籍配偶必須證明下列事實:
1.他是美國公民的法定配偶。2.他與美國公民的婚姻是真實的,並非為了取得移民福利而結婚。3.該外籍配偶在美國公民去世之後並沒有再婚。4.該外籍配偶符合其他移民的條件。5.若是該外籍配偶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則必須符合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其他條件。
美國移民局在新法通過之後,也發布對於相關案件該如何審理之備忘錄。
該備忘錄針對下列申請人不同的案件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1.針對已經提出並且正在審理之中的I-130申請。2.針對在I-130核准之後,美國公民才過世的案件。3.移民局將會對因新法通過而影響之I-485申請重新開案審理。4.若是美國公民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去世,但是並沒有提出任何的移民申請。
詳情可電洽劉佩妏律師,免費面談預約電話909-843-6581,網站www.pe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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