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華律師事務所 加州離婚小常識

法律 時間:09/24/2010 瀏覽: 1459
常常有客戶問,我很想離婚,但我配偶不同意,怎麼辦?加州的婚姻法傾向于離婚自由,婚姻中任何一方沒有意願繼續婚姻,只要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官一定會判決離婚。如果財產分割或者小孩監護權或有些問題無法達成協議,需要花費比較長的時間,一般都可以先把婚給離了,然後再繼續處理其他問題。法庭不需要瞭解雙方離婚的原因,只要有一方請求,說明這個婚姻無法補救,法庭都會允許離婚。

加州的婚姻法採用“無過錯”原則,不管婚姻一方是否有過錯,不會影響到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小孩撫養費或其他問題的處理。

經常有客戶問,是不是只要向法庭遞上離婚訴訟請求即可,六個月後離婚會自動生效?答案是否。法庭不會自動中止您的婚姻狀態,一定要所有的檔準備齊全,遞交給法庭,法庭才會在閱覽後決定是否同意您的離婚請求,並注明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至少在被告收到離婚訴狀的六個月後才會生效,這就是所謂的半年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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