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勞工工資訴訟12法律摘要
法律
時間:10/1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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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IWC 法令: 工資法第五號令。 此法令必須張貼在工作所在地
最低工資: 自2008年1月開始為8.0美元/小時
吃飯休息加時時間: 如員工的用餐及休息時間構成split shift, 則須加付相當一個小時的工資
小費及平分問題: 雇主不得以小費抵工資或克扣。但根據近期案例,雇主可以將小費在參與服務的所有員工中進行平分。
顧客自動加收的服務費: 對於顧客自動加收的服務費(附加費)不构成小費,無須與服務生分享。
加班費: 除特別規定外,每日超過八小時的時間或每周超過40小時的時間或工作第七天的第一個8小時為加班時間。須付正常工資的1.5倍。
如果每日超過12小時的時間或第七天超過8小時的時間,須付正常工資的2倍。
月薪或年薪員工: 如雇主錯將時薪員工定為月薪或年薪員工,雇主可能不經意違反多項州或聯邦勞工工資法。因而雇主在請人或制定員工手冊或合同時須有嚴謹的規定。
用餐及休息時間: 如果員工毎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雇主必須提供不受干扰至少三十分鐘的用餐時間,每4小時須提供10分鐘的帶薪休息時間。
制服: 如果員工要求穿制服上班,雇主須由雇主提供及保管。
員工檔案及工資記錄的保存: 員工檔案須在員工離職起保留2年;工資記錄須在創始記錄起保留3年。
禁止歧視或騷擾: 在加州雇用超過5人,雇主不得以種族、宗教、膚色國籍身體殘障、性別、年齡或性向等歧視。凡超過1人的雇主如有性騷擾者,將面臨個人責任。
懷孕假及家庭病假: 加州要求雇主提供高達4個月的懷孕及產假。凡雇用超過50名員工的雇主,在12個月的工作時間中,必須提供高達12周的家庭病休假給那些工作至少12月和在12個月中至少服務1250個小時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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