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與時具增. 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幾家大公司 (例如蘋果, 三星, 宏達電, Google)的專利戰之外, 專利蟑螂 (Patent Troll)也在專利訴訟中扮演了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 專利蟑螂又稱做 Non-Practicing Entities (中文翻譯為非執業個體), 顧名思義, 專利蟑螂雖然作為專利的擁有者, 本身並不生產製造與該專利相關的產品. 相反的, 專利蟑螂對製造該專利相關產品的公司積極的進行專利訴訟. 一般專利訴訟的兩方大多為競爭對手 (例如蘋果與三星) 而且雙方的產品相似度高, 所以當一方發動專利戰的時候, 被告的一方也會研究對方產品是否對自身的專利侵權, 而提出反訴. 所以競爭對手的專利戰有很多時候都是以交叉授權 (Cross Licensing) 的方式和解. 專利蟑螂之所以令許多公司頭痛的原因在於它並不生產任何產品, 所以被告的一方無法以自身擁有的專利來反擊專利蟑螂而常在專利戰中居於下風. 被告的一方通常會用專利複審 (Patent Reexamination) 方式來使專利蟑螂的專利失效 (Invalidation). 但是與專利蟑螂纏鬥需要花費一筆不小的律師費, 所以有些公司會在律師費與專利蟑螂和解的權利金中間做一個取捨 (Trade off), 如果繼續纏鬥需要花的律師費多過於權利金, 選擇和解支付權利金看上去是失了一點面子, 但是省下更高昂的律師費可說是贏了裡子.
關於專利侵權的判定, 一般有兩個判定法則: (1) 文義侵權 (Literal Infringement) 以及 (2) 均等論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文義侵權的判定通常是運用全要件原則 (All Elements Rule) 來比較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是否與專利權利範圍之要件完全相同, 如果相同即為文義侵權. 舉例來說, 如果X專利之權利要求項 (Claim) 的要件 (Element) 為 A, B, C, D, 而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之要件只有 A, B, C, 則被控侵權物品並不對X專利造成侵權. 相反的, 如果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之要件為 A, B, C, D, E, 由於控侵權物品或方法之要件已經包括X專利的全部要件 (All Elements), 即使多出要件E, 仍然對X專利造成侵權. 再者, 由於此時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之要件包括X專利的全部要件, 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很有可能被判定為文義侵權 (Literal Infringement).
如果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之要件並不完全與專利權利範圍之要件相同, 但是不同的要件實質上功能相同, 實施方式相同, 亦可以達到實質上相同的效果, 則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在均等論原則之下仍被視為侵權. 舉例來說, 如果X專利之權利要求項 (Claim) 的要件 (Element) 為 A, B, C, D, 而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之要件為 A, B, C, E, 若依照上述全要件原則來說, 此控侵權物品或方法並不對X專利造成文義侵權. 但如果要件D與要件E實質上功能相同, 實施方式相同, 亦可以達到實質上相同的效果, 則此控侵權物品或方法很有可能在均等論下被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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