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專題(二) 居留183天 稅務居民須報稅

理財 時間:02/09/2009 瀏覽: 793
除美國公民及居民需要納稅,在美國讀書或工作的非居民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只要在美國有收入,也須確認自己在美國是否需要納稅,以免成為漏稅者。

會計師李豪表示,在美國居留超過31天,且近3年(包括今年)在美國居留共超過183天,在稅法上即被國稅局(IRS)視為「稅務居民」,報稅方式跟一般美國人一樣。

非居民外國人近3年在美居留時間的計算方式,是今年所有在美居留的天數,加上去年所有天數乘以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所有天數乘以六分之一的總和,只要總和超過183天即須納稅。

會計師林清吉說,若非居民外國人近3年在美居留雖少於183天,但在加州有資產收支,或有LLC K1稅務資料者,則須以1040 NR稅表報稅。

至於在美留學的外國學生,畢業後在美實習工作(On Practical Training),林清吉則提醒,實習工作的一年內無論雇主及實習雇員,均不須繳交社安稅(Social Security Tax)及聯邦醫療保險稅(MediCare Tax)。

林清吉說,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的居民,被美國企業長期派駐國外,薪資所得部分須向國稅局申報,但8萬7600元以下的薪資所得均可免繳聯邦稅。在國外已申報他國所得稅者,在申報美國聯邦稅時還可扣抵國外所繳的稅額,加州對於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國外收入,也不徵收加州稅,不過,在加州有資產收支者仍須申報資產收支。

李豪指出,非居民外國人與美國公民或居民結婚,報稅時,可選擇夫妻合併申報或分離申報。不過,選擇夫妻合併申報較有利,一來可享有美國稅法各項扣抵額或報稅優惠,二來日後進行親屬移民申請時,為非居民外國人身分的配偶建立「稅務居民」資料,不僅有助移民申請,亦可作為真實夫妻的有利證明。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888)617-2088。

【新聞來源:李豪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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