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穎智專利】2011年美國專利法大改革之國際大接軌 -- 先申請主義

法律 時間:05/01/2013 瀏覽: 2391
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自美國總統奧巴馬於 2011 年9月 16日簽署後正式生效,一連串的改革隨即開始。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條文 – 首位申請發明人條文(The first-inventor-to-file provisions) - 亦於2013年3 月16日起正式生效。

首位申請發明人條文(The first-inventor-to-file provisions)意味着美國專利制度終於和世界其他地方融合,實行先申請主義,即先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可享有專利權。

過去,美國一直都堅持實行先發明主義的,即不論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的時間,專利權是授予先發明的發明人。當美國的盟友加拿大在1989年走向先申請主義,又或連最後一個使用先發明主義的其他國家--菲律賓--在1998年都走向先申請主義後,就只剩下美國一個國家還是堅持維持原來的先發明主義。

最後,在2011年美國專利法大改革中,美國終於實行先申請主義,和國際專利制度接軌。

穎智專利 美國專利代理人 黃美蓮

201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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