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春天,位於洛杉磯城市,韓國城附近一個15單元出租公寓發生火災(保險公司估計價值約200萬美元)。在15個單位當中,有三個被徹底摧毀。該公寓通過一個獨立的保險經紀向海外保險公司投保。
1)結構,包括建築:一百萬美元覆蓋政策
2)預計租金及其他開支一年:$ 67,000租金收入覆蓋的政策。
火災發生後,業主(簡稱A先生)委託一個大公共保險公估公司為他處理補償過程,認為這將有利於保險公司理賠過程。在那之後,保險公司聘請了獨立調節員處理索賠。獨立調節員立即檢查受損建築物更換成本來確定賠償並採用了A先生的共同保險共同保險刑罰。然後表示A先生最終的賠償金額如下(這是遠遠低於實際損失金額由A先生的計算):
•由保險公司計算賠償
1)結構:$ 310,000
2)其他開支,包括租金:$ 24,000(六個月)
•由業主計算的虧損數額
1)結構:605000美元
2)租金及其他費用:$ 48,000(六個月)
這樣的賠償結果,把A先生推進深度麻煩。這樣的損壞理賠讓他無法修復。如果這座大樓是抵押給金融機構(銀行)的,A先生將會處在一個更加困難的局面。因此,A先生與為他處理理賠的公共保險公估公司聯繫,並告訴他們公司無法獲得任何更多的補償。然後A先生找到這位公共保險公估師(Jae Park)。
A先生想找出任何額外的補償的可能性。然而,經過仔細審查這位公共保險公估師的結論是,我沒有什麼可以做能幫助這位客戶了。換句話說,做任何事情已經來不及了。
如果這個公共保險公估師被委託的時間是火災發生後1至2週內,這位公共保險公估師可能能夠通過增加保險公司的最終賠償金額而減少A先生的擔心。然而,在這種情況下,A先生不得不接受保險公司的賠償,即使它是不夠的。 PA將結束的故事如下:
1)A先生可能認為,因為損壞的建築物被保險約100萬美元,火災發生後的置換成本的價值約 60萬元,已經比投保的數額少得多,應該可以輕易的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然而,這是A先生的計算,保險公司用不同的計算方式。破壞的建築物,由保險公司計算替換成本值為200萬元,所以A先生投保只有50%。
減少理賠是共同保險條款/罰款的結果。因此,保險公司只支付餘下的50%。讀者們,請特別注意這部分。當你購買商業損失險,保險政策的有關條款。
如果你投保可能發生的災難,應該保足以確保災害發生後恢復。
2)為什麼,業主委託的大公共保險公估公司只提到賠償決定過程中的問題。我不知道他們是否做的足夠來幫助客戶。
到現在為止,我們的讀者已閱讀有點適應的案例報告。為了保護遭受災害的客戶的隱私,部分在本專欄中描述的內容和實際事件略有不同。
我希望客戶克服這種困難的情況下,祝你們的生意可以再次興盛。
損害保險關聯
被害補償專門 查定人
代表 朴宰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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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e Park, AIC
Public Insurance Adjuster
Ex- Insurance Carrier's large & complex property loss claim adjuster
IICRC/Clean Trust- WRT, AMRT, FS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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