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丹寧律師專欄》合同如作變更 也要以書面形式及時更改
法律
時間:06/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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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民法條文和案例法規定,有些合同和商業、民事行為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某些特定的合同和商業行為則一定要書面形式,否則無效。這一原則英文稱為 Statute of Frauds。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約;買賣超過500美金以上的商品;在簽訂後一年後才會履行的合同;和婚姻有關的合同等。
與Statute of Frauds緊密相關的是另一個法律原則,這項法則叫Parol Evidence Rule,意思是說,如果合同雙方一旦出最終版本的書面合同,那雙方之前有過的所有討論以及合約都不能作為法院庭審的證據。這一法則意在排除法官和陪審團 成員考慮任何在最終合同版本訂立之前的其他討論和動議,甚至是最終版本簽訂之前的任何書面合約或是備忘錄。
舉例而言,甲乙雙方口頭商議, 甲方以50萬美金購買乙方的房產,隨後乙方反悔,甲方起訴乙方,要求法院執行賣房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損失。如果沒有其他的意外,甲方應該沒有辦法勝 訴,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與房地產買賣有關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一定要以書面形式作出,口頭約定是無效的。合同一旦無效,無法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曾經口頭約定,其在婚後取得的財產仍分別是屬於二人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加州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協議也一定要用書面的特定形式作出,口頭的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至 於合同採取何種書面形式,則不可一概而論,房地產有關的合同一般要求形式嚴密而固定,而買賣貨物或是借款, 則不要求有嚴密的統一格式,可能電子郵件和一些書面標注也可以視為合同。本文所述的法律原則是一般性的原則,有法律規定的例外存在,某些事實是否搆成例外 要視法律的規定而異,最終由法官裁決。
基于以上論述,建議讀者在日常生活和商業往來中,盡量用詳盡的書面形式來記錄一些商業合同,如作變更,也要以書面形式及時更改, 由雙方即時簽字。如果是比較重要的商業合同,一定要在最終版本簽訂之前,詳盡閱讀,以免合同有遺漏和違背本意之嫌,如果必要,則需律師審閱。 最後的合同版本將是對雙方有約束力的版本,之前的討論紀錄和合同都將作為非正式版本而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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