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丹寧律師事務所經驗豐富精辦合同

法律 時間:06/02/2011 瀏覽: 4314
加州的民法條文和案例法規定,有些合同和商業、民事行為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某些特定的合同和商業行為則一定要書面形式,否則無效。這一原則英文稱為Statute of Frauds。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約;買賣超過500美金以上的商品;在簽訂後一年後才會履行的合同;和婚姻有關的合同等。

與Statute of Frauds緊密相關的是另一個法律原則,這項法則叫Parol Evidence Rule,意思是說,如果合同雙方一旦出最終版本的書面合同,那雙方之前有過的所有討論以及合約都不能作為法院庭審的證據。這一法則意在排除法官和陪審團成員考慮任何在最終合同版本訂立之前的其他討論和動議,甚至是最終版本簽訂之前的任何書面合約或是備忘錄。

舉例而言,甲乙雙方口頭商議, 甲方以50萬美金購買乙方的房產,隨後乙方反悔,甲方起訴乙方,要求法院執行賣房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損失。如果沒有其他的意外,甲方應該沒有辦法勝訴,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與房地產買賣有關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一定要以書面形式作出,口頭約定是無效的。合同一旦無效,無法進行強制執行。

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曾經口頭約定,其在婚後取得的財產仍分別是屬於二人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加州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協議也一定要用書面的特定形式作出,口頭的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至於合同採取何種書面形式,則不可一概而論,房地產有關的合同一般要求形式嚴密而固定,而買賣貨物或是借款, 則不要求有嚴密的統一格式,可能電子郵件和一些書面標注也可以視為合同。本文所述的法律原則是一般性的原則,有法律規定的例外存在,某些事實是否搆成例外要視法律的規定而異,最終由法官裁決。

基于以上論述,建議讀者在日常生活和商業往來中,盡量用詳盡的書面形式來記錄一些商業合同,如作變更,也要以書面形式及時更改, 由雙方即時簽字。如果是比較重要的商業合同,一定要在最終版本簽訂之前,詳盡閱讀,以免合同有遺漏和違背本意之嫌,如果必要,則需律師審閱。 最後的合同版本將是對雙方有約束力的版本,之前的討論紀錄和合同都將作為非正式版本而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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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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