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在某些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權益。智慧財產權包括版權,商標,專利和商業秘密等廣泛領域。如果你擁有一個企業,並已經取得了一些成功的議案,已為您的企業形象,創造了視覺上或書面上的資料,相繼開發了特殊的工藝,客戶名單或其他有價值的信息,一般不向公眾提供,你可能擁有一些形式的智慧財產權。以下是一個簡短的智慧財產權的主要類別的描述。
專利
專利歸類於成文法的範疇。由美國專利和商標局(“USPTO”)經嚴格的審核程序後,認可符合原始和獨特的原則,其包含發明,設計或流程。當你擁有專利,即是你的義務去防止任何侵權的發生,可藉由給侵權方的通知,並要求他們終止和停止或提出侵權訴訟(如果無法使侵權方停止使用專利)以尋求損害賠償。
商標
是由美國專利商標局所發出,用以保護一個獨特的貿易或服務名稱以及圖形。最有名的商標,如可口可樂和耐克的,都被他們的持有人積極的保護著。然而只是描述性的名稱或與其他商標有混淆性相似的名稱以及圖形,則不被授予權力。
商標保護的另一個方面是針對故意誤導或是詐欺並以愚弄大眾為目的,使公眾相信其產品為另一商標之產品的行為做出限制。由聯邦法規中的蘭哈姆法,禁止和懲罰此等欺詐行為
版權所有
美國國會圖書館是一個版權登記的儲藏庫。任何書面或錄音材料都可以與美國國會圖書館註冊。登記手續視同為創建日期的證據,並能為面臨有關著作權侵權訴訟時,所提供某些額外的保護。
然而,有別於美國專利商標局,美國國會圖書館不(及不能)一一審查其接收的幾百萬個獨創性的項目。如果你原來的創作已被侵犯,這將是由法庭來決定是否是你的創作,事實上,法院須查明此創作是否為原有的創作,及別人的工作是否對你的創作造成侵犯。
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為不能以公開文件列明的業務信息提供保障。
加州商業秘密統一法將商業秘密的定義如下:
“商業秘密”是指資訊,包括一個公式,圖樣,編輯物,程序,設備,方法,技術,或過程,即:
(1)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不論是實際的或潛在的,其經濟價值在於從沒有普遍的為公眾所知悉,或被其他人士披露或使用;
(2)在合理的情況下,持有人努力保持其秘密狀態“。Cal. Civ. Code § 3426.1 (West)
商業秘密與其他三個類別的智慧財產權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不同;若持有人缺乏適當的措施來保護這個資訊的保密性,導致此商業秘密被公開,則對此商業秘密的保護即消失。
因此,你應該確保你已經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您專有的商業信息。否則,你可能會放棄對自己權利的保護,使得他人可盜用你親手創造的業務知識。
結論
作為一個小型企業的持有人,你應該仔細清點您的智慧財產權,並決定採取什麼措施來保護您的寶貴資產。
若以上這些信息對您是有用的並想深入瞭解相關法令,請與我聯絡。我可以肯定地(並高興地)提供智慧財產權法的相關內容。
史帝文‧唐斯律師事務所
THOMAS, STEPHEN J., ATTORNEY A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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