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移民局將一個2013年的上訴委員會(AAO) 的L1A案件判決正式吸收為政策備忘錄(Policy Memo),對於今後的案件審理有直接的參考作用。該備忘錄主要探討的是,不要求管人的function manager到底能不能被批准? 到底L1經理人需要有多少下屬?國外的算不算?合同工算不算?
被移民局吸收成審理標準的AAO判決並不多。宋和孟律師事務所(Song & Meng)的孟小潔律師借這個新發佈的L1備忘錄和大家分享下從業心得,回答一下“到底有多少員工才能申請L1 ”這個經常出現的問題。
重數量,更重品質
關於L1的基本要求,歡迎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L1A申請的“四要”“四不要”》。本篇我們就如何證明L1經理人的管理職能來專題討論。 L1管理人員有兩種,一種是高管,一種是經理人,兩者的要求略有不同,方便起見,我們先暫且都稱之為“L1經理人”。
L1經理人最基本的特點是,管理職能。在實際生活中,“經理”這個詞被用得比較隨意,很多與客戶直接打交道的職位,都被冠以“經理”的頭銜。但是,在美國移民局的字典中,L1經理人是有一定要求的管理崗位。換言之,不是所有的經理,都能叫L1經理人。
既然要顯示管理職能,那麼移民局考察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到底這個崗位在管誰。請注意,我們這裡特地要強調的是,管誰,而不是單純地管了多少人。比如,管理4個客服接線員恐怕無法滿足L1的要求,但是管理4個軟體工程師則是有可能的。所以數量並不起到完全的決定作用,而是要進一步探究職位的內容和性質是什麼。
有的申請人說,但是我的公司用不到軟體工程師啊,我確實客服要的多一些,是不是L1對申請的行業有限制?並不然。 如果公司的業務並不用到高技術的專業人士,那麼通過證明公司的管理層級(staffing level)足以支持所申請的L1崗位,也是有可能的。不過有一點要牢記,移民局認為,L1經理人不能親自管理一線的員工。
不少來自中國的申請人可能會把L1和其他的一些簽證類型或者移民方式混淆。孟小潔律師常常被問到,是不是L1經理人的需要至少管理10個員工。這些恐怕更多的是以訛傳訛,並沒有法律依據。
美國新設公司,並無員工要求
在一種情況下,申請L1的員工要求是很寬鬆的,那就是美國公司剛剛新設,申請人以美國新設公司來申請L1身份。這個時候,並不要求美國公司已經雇傭員工。
不過,這個時候的L1申請有效期只有一年。一年到了以後,仍然需要通過直接雇員,或者其他的人員安排方式,證明L1經理人的管理職能。
此外,即使新設公司申請L1的時候,並不要求美國公司有直接的雇員,但是有兩個方面的管理職能仍然是在遞交申請時就需要證明。一個是L1的申請人在海外的關聯公司裡,擔任的職位符合L1經理人的要求。另一個是,通過商業計畫書反映,新設的美國公司在未來的一年中,是有可能創造一個符合要求的L1經理人崗位的。
Function Manager並不易,綜合考量最重要
上面的內容基本上可以概括為,L1經理人的崗位需要考察所管理的人員數量和品質;雖然美國公司新設的時候,不要求美國公司已經雇傭了員工,但是需要證明未來一年有可能有合理的人員安排符合L1經理人的要求。
有些功課做的比較多的申請人會問孟小潔律師:我聽說有一種叫做Function Manager的L1經理人崗位,不要求實際管理員工,也能申請。是不是真的?我能否符合?
Function Manager在法規中確實是明文規定有的,但是要證明一個申請人是Function Manager並非易事。當一個人沒有直接下屬的時候,如何證明他是在管理(manage)這個職能,而非在履行(perform)這個職能,向來是Function Manager申請的難點。是的,移民局在審理申請的時候,向來就是如此咬文嚼字。很多看起來平坦的大道,其實是暗藏玄機、危機四伏。
為了更好地說明問題,我們來看看本月被移民局 吸收為備忘錄的這個案件,一個Function Manager L1申請成功逆襲的案例。
這是一個L1初次延期的申請,美國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的子公司。日本母公司從事的是食品和醫藥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美國公司的職能是開拓美國市場。在申請時,美國公司成立了16個月,除了申請人以外,還有一個辦公室助理和一個銷售人員。
可以說,對於很多L1申請人而言,來美國新設公司的目的都是市場拓展,和這家日本公司一樣。對於一個成立第一年的美國公司而言,負責人由一個文職人員和一個銷售人員協助,已經足夠。但是,移民局對於L1經理人的管理職能有自己的執著,僅憑上面的事實來看,美國公司除了L1經理人以外,只有兩個員工,不符合上面提到的L1經理人管理職能要求。於是,申請不幸地被拒了。
但是這份申請在上訴期間被翻案,並且最後延期通過,到底憑的是什麼?上訴委員會翻案的理由是,初次審理時候的移民官,沒有綜合考量這個集團公司的情況,沒有看到這位元L1經理人真正的管理職能。那麼,其他在上訴階段被考慮的有利因素有哪些呢?
首先,這家日本母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營業額9億美元。其次,申請材料中顯示,日本母公司有8名員工,全職與美國公司對接,為這位L1經理人提供協助和服務。最後,L1經理人在運營美國公司期間,還有很多外部的專業公司協助,並且美國公司正式經營8個月內,已經有了60萬美金的收入。
通過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知道Function Manager的證明並不容易。同時,海外人員的配置合理性,和這家母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以及其卓越的市場表現不無關係。如果只看到美國公司有三個人就能申請L1延期,那麼恐怕只是一場誤會。
結語
也許有的讀者看了本篇有些失望,這L1經理人的管理職能怎麼還是那麼不清不楚的呢。是的,L1經理人的管理職能,是L1申請中最關鍵的點,標準也比較模糊。希望上面的這些解析,能對有意申請的各位,多少有些幫助。
同時,孟小潔律師也想告訴申請人,每個公司的情況都不同,也不必被上面的這個上訴案例嚇到,覺得沒有那個日本母公司的規模就無法申請。在這個上訴案例被吸收為備忘錄前,孟小潔律師就曾成功援引該上訴案例,幫助過一些首次申請失敗的L1經理人,通過充分溝通,解析公司組織結構,重新遞件,並最終獲得批准。
孟小潔律師建議有申請意向的公司,務必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在申請程式啟動前,充分規劃好公司的崗位設置,確保能夠在各個階段滿足移民局對於L1經理人崗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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